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是貴州省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其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章節信息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其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08〕137號)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在貴州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貴州省人民政府授權貴州省中小企業局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市場退出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未經省中小企業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對本地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第二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八)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八)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九)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第九條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省中小企業局同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批覆檔案列明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
第十三條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跨縣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籌建小額貸款公司,應由出資人各方共同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籌建申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受理和審查是否列入試點申請對象。
第十六條申請人列入試點申請對象後,在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定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定;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擬定機構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並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並附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複印件;
(五)出資人(自然人除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開業申請時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開業申請時提供)。
第十七條試點申請對象申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六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條省中小企業局自收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轉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試點申報方案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中小企業局批覆同意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籌建批覆檔案失效,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註銷,並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應由其籌備組向省中小企業局提交開業申請。省中小企業局核發的開業批覆檔案是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必備要件。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自省中小企業局批覆同意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逾期未申請註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另行報批。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註冊登記開業後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覆檔案失效,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註銷,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小額貸款公司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將省中小企業局核發的列明經營業務範圍的批覆檔案正本置於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月向省中小企業局、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情況等報表資料;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調查統計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並定期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要求,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應於4月30日前向省中小企業局、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財政部門、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應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中小企業局審核。
第四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暫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營業場所、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變更事項,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受理、審查並決定。省中小企業局核發的批准檔案是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必備要件。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註冊資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變更註冊資本後仍然符合本辦法對該類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變更註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應同時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條件。
(三)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營業場所僅限於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的遷址,不得進行異地遷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合法使用擬遷入的新住所。
(二)擬遷入的新住所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防範設施。
(三)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符合《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變更名稱、股東或股權結構、註冊資本、營業場所等事項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請上述變更事項中一併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省中小企業局可一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獲準變更的事項,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並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的,變更批覆檔案失效,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註銷並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小額貸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適用於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信貸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以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記錄。
(三)具有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並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的經驗。
(四)具備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能顯示出良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五)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第四十七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拒絕、阻撓監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的期限未滿的;
(六)明知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准的;
(七)有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工作嚴重失職情形,並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償還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
第四十八條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中小企業、工商行行政管理、銀監、人行、公安、稅務等管理部門各司其責並密切配合實施。
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應加強日常巡查,配合銀監部門、人行分支機構強化貸款業務管理,配合工商部門進行年檢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把關,加強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守信合規經營。
銀監部門應協助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專業審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融入資金的情況及利率的監管,對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進行監督,並跟蹤監測其信貸風險情況,對涉嫌非法集資、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銀監部門應及時報告各級非法集資處置部門聯席會議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
人行分支機構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支付清算、會計、金融統計、現金、徵信等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公安部門應配合中小企業、銀監、人行、工商等管理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財政部門應配合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稅務部門應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認真落實相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並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上及有關部門爭取有利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稅收政策。
農業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三農”貸款的研究和支持,收集統計“三農”貸款情況,協助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制定促進“三農”貸款的辦法。
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巨觀經濟政策研究,並積極配合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省中小企業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違法行為,由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執法單位及時依法嚴厲查處。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並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支付清算業務。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省中小企業局牽頭會同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檢查。根據監管需要,省中小企業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獨立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有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中小企業局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中小企業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核准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經核准變更、終止的;
(四)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利率政策的;
(六)拒絕或阻礙有關部門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規授權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十)省中小企業局根據審慎原則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四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五十五條省中小企業局會同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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