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精神,結合海南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在海南省內依法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作為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商務廳成立聯合工作小組,推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協調和規範工作;指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明確牽頭監管部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二章 準入資格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0%,具有特殊從業技術能力和經驗的發起人,經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40%。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三)有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企業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學專科)學歷。
(二)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學專科)學歷。
第八條 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五)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大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淨資產15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二)近3年連續贏利,且3年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500萬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和人民銀行出具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有金融從業經歷的,還須由原所在金融單位出具無違規、違紀行為的證明。
(二) 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合法設立且出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近3年的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三章 設立和變更
第十一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助省金融辦負責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首先由大股東向省金融辦提交申請材料。省金融辦將申請材料轉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出具對小額貸款公司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意見函,方可在該市、縣、自治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第十二條 省金融辦收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意見函後,組織聯合工作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金融辦向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大股東出具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檔案,同時抄送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大股東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檔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有境外投資者的,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檔案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批准證書,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開業後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須報省金融辦審批,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或備案手續;屬外商投資企業的,報省金融辦審批同意並經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再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一)變更大股東或主要股東。
(二)公司合併或分立。
(三)變更公司名稱。
(四)變更註冊資本或註冊地址(僅限於同一行政區域範圍內遷址)。
(五)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八)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後,須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開展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融資額度。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的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省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銀監局,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簡化貸款和抵押物手續,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應通過銀行賬戶間轉賬的方式進行結算。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投資業務和委託貸款業務,不得向以下關係人發放貸款: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或委託其他機構開展貸款催收、宣傳推廣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及省公安廳等省級有關部門指導和督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範風險,指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置和防範風險。
第二十五條 市、縣、自治縣牽頭監管部門每月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報告。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市、縣、自治縣支行主要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對洗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海南銀監局及市、縣、自治縣派出機構主要負責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當地商務部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涉及外國及港澳台出資人的資格認定及辦理外商投資許可證;當地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必要的資格認定工作和查實、打擊各種金融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省金融辦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質量及風險狀況,採取風險提示、約見會話、監管質詢、責令整頓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等措施,督促整改,防範資產風險,並可適時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對不良貸款率偏高的,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並督促限期改善資產質量;對不良貸款率高於15%的,有權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省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並定期向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條 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定期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管理人員、股權變動及質押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確立行業自律規範,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市場的發展;同時,建立合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小額信貸業務的宣傳力度,為其創造良好的業務拓展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六章 終 止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屬外商投資企業的,依據國家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終止和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省金融辦會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信用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一年後省金融辦可批准增資擴股,設立3年及以上可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五條 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後拒不改正的,省金融辦可以委託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是否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