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烏魯木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由新疆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烏魯木齊市
  • 發布單位:新疆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第四章 政策扶持,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確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08〕137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8〕89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新政發[2009]2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並從事小額貸款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在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內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成立烏魯木齊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烏魯木齊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辦的具體指導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起草或制定本區域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及其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風險監控和風險處置責任;
(三)負責組織、部署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
(四)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五)其他管理職責。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
蹤監測,並將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銀監部
門配合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管工作;工商部門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公安部門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金融違法活動。

第二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烏魯木齊市設立,其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金融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未經自治區金融辦批准,任何其他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小額貸款”字樣。
第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數規定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投資人為中國公民或法人;
(三)主發起人1-2名。主發起人出資額為註冊資本的10%-20%,其他股東出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10%。關聯投資者的出資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40%;
(四)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名;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其他必要設施;
(九)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八條境內自然人作為出資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犯罪記錄。
第九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權益性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六)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並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應當由主發起人向市小額
貸款公司工作機構辦公室提交設立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初審,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批。
第十二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是否在註冊資本、股本結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開業條件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設立工作報告(內容包括設立過程、設立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和股份比例(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註冊地址和法人代碼,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出資時間;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組織結構圖;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申請聯繫人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備履職所需的基本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自治區金融辦批准後30日內憑
批准檔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於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異地(烏昌地區轄區內註冊地以外的其他市和區縣)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一年以上;
(二)公司資本淨額不少於1億元;
(三)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不良貸款率在5%以內;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對其單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第十八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程式和提交材料依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報市小
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和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三)變更註冊資本(僅限增加註冊資本);
(四)修改章程;
(五)變更住所(僅限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遷址);
(六)變更組織形式;
(七)分立,合併;
(八)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和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的,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
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公司盈餘資金;
(二)向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0%;
(三)國家及自治區批准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向農牧民、個體工商戶和微型企業發放信用或擔保貸款;
(二)國家及自治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二)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提供貸款;
(三)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並寫入貸款契約中。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社會集資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並委託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人民銀行烏魯木齊分行申領貸款卡。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嚴禁洗錢行為。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將創造條件,積極扶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根據自願的原則,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優先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報送上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及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等業務報表。根據監管需要,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可委託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情況、高管人員情況、資本金變動情況等進行統計分析。
第三十九條 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機構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加強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監測,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和參與洗錢活動。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區(縣)人民政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備的;
(二)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
(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向銀行融入資金比例的;
(四)未按規定提足撥備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開辦新業務的;
(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七)違反國家及自治區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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