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所屬地:陝西省
  • 時間: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前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設立,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定,第四章 合規經營,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範,第六章 機構終止,

前言

為更好地滿足 “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陝政辦發[2008]10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為“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上限應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小額貸款公司要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場所變更應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四)擬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並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人首先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被列入考察對象後,在縣級政府指導下,擬定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出資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主要部門負責人簡歷。
(二)出資人協定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定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要承諾自覺遵守國家及本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股東名冊等。股東名冊內容應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並附法人股東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複印件、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五)經出資人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級審核會議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機構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八)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九)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範圍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第八條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設區市政府複審後,上報省金融辦審定。省定擴權縣(市)直接報送省金融辦,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政府。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持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通過省金融辦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經省金融辦批准後方可任職。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當地公安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省金融辦指定的銀行足額存入註冊資本金,並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選擇陝西省內一家銀行業機構作為合作方,簽署合作協定,報省金融辦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正式掛牌開業前一周,將註冊資金的三分之二從驗資賬戶轉入合作方銀行,剩餘資金待小額貸款公司正常開展業務後再轉入合作方銀行。
第十三條 對於註冊資本金達8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淨資產收益率大於5%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在註冊地以外的市、縣開設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准不得在規定的區域範圍外發放小額貸款。

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定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組成實行主出資人制度。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省內民營骨幹企業,淨資產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資產負債率50%以下、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淨利潤累計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此外,主出資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5%.其餘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於200萬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後,如需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後,報當地市政府複審,省金融辦備案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增資後主出資人、其餘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新增單個股東的出資必須為貨幣資金,出資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出資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報當地設區市政府複審,省金融辦備案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省內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應給與積極支持。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小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核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政府相關部門、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並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範。小額貸款公司要依照有關程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範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契約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於70%的資金用於支持“三農”經濟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1%.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委託合作方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須於每季第一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規定程式接入信貸徵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並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範

第三十八條省金融辦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範風險,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導各級政府處置和防範風險。  各級政府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查處,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省金融辦的批准檔案同時作廢,並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採取警告、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後拒不改正的,可委託依法設立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是否保留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六章 機構終止

第四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範。期限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