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08]13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54號)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我省農村地區
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支持我省“三農”和中小企業、
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發展,促進
小額貸款公司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08]137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並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
金融辦)負責
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禁止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應設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管理。
公司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準入條件。公司
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
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
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合法住所。
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四)
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並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和地震極重災縣不得低於5000萬元。單一
股東出資額不得低於50萬元。單一
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
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0%。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自然人資金入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
資本金要委託一家託管銀行,由小額貸款公司、託管銀行和市(州)政府簽訂
三方協定,由託管銀行監督支付。嚴禁虛假注資和抽逃資本金。
小額貸款公司主
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嚴禁股東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
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對於規範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1年後允許增資擴股。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合格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於5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應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記錄良好。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省政府
金融辦審查批准,分支機構所在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十條 設立程式。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其主要
發起人組成
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把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負責審核擬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
註冊資本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額貸款公司各股東的信用狀況,市(州)政府在複審並出具審定意見後報省政府
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籌建批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外資投資按有關規定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
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市(州)政府報省政府金融辦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的初審意見;
(二)市(州)政府的審定意見;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和金融發展情況以及小額貸款
需求分析,主
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
個人信用記錄報告;
2.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
公司章程,
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3.發起人(出資人)
協定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定,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
註冊資本、
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全體
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定書上籤名蓋章(
自然人股東可以
委託代理人簽字)。
4.股東基本情況。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
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須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股東須滿足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經工商部門年檢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股東要提供簡歷和身份證複印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5.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6.章程草案(應將本暫行辦法中
合規經營和
風險防範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政府
金融辦批准前提供);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辦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由市(州)政府驗收合格並批准。申請人應自市(州)政府批覆同意開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覆檔案和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沒有省政府
金融辦的批准籌建檔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公司經營
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
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
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
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
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諮詢活動,不得
超範圍經營。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三農”和中小企業、
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
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三農”、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原則上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套用於發放
貸款餘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小額貸款,對超過20萬元的貸款,由小額貸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
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
利率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禁止發放高利貸。有關
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契約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
委託存款銀行代理
支付結算業務。具備條件的可以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統。
公司監督
和
風險防範第十六條省政府
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銀監局指導、督促市(州)、縣(市、區)政府加強對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控制。
省政府金融辦對市(州)政府和縣(市、區)政府履行監督管理和
風險防範職責的情況以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
合規經營和風險狀況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十七條 市(州)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
風險處置工作。市(州)政府應與縣(市、區)政府進一步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責任分擔。
市(州)政府要建立對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機制,審查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措施,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應建立
非現場監管和
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資產質量、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
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辦法要求、
公司章程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並進行現場檢查。
根據管理需要,市(州)政府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
專項審計,有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支付。
市(州)政府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按季向省政府
金融辦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按年度對本轄區
小額貸款公司的
經營業績、內部控制、
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逐個公司形成經營及風險評估報告報省政府金融辦。
第十八條 縣(市、區)政府作為直接責任人負責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
風險防範處置責任。縣(市、區)政府應建立
風險防範機制,建立日常監管和
風險處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門落實
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金融業務增項,由批准部門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
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
公司章程,
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
貸前調查、
貸時審查和
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股東
關聯人發放貸款。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禁止跨市(州)經營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可在註冊地所在市(州)內跨縣(市、區)經營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縣(市、區)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經市(州)政府同意,並告知經營地縣(市、區)級政府,經營地縣級政府負責監督管理和防範處置風險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按
貸款五級分類準確劃分
資產質量並
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
壞帳,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銀髮[2008]137號的規定,嚴格遵守
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嚴禁洗錢。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須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報表、報告等資料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嚴禁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資料信息。對隱瞞
不良資產和做假帳,要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市(州)政府和縣(市、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開展
非現場監管或者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州)政府和縣(市、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應根據
小額貸款公司的
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對不良資產占
資本金比例高於20%的,可適時採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措施;對不良資產占資本金比例高於50%的,應適時採取
停業整頓等措施;對不良資產占資本金比例高於80%的,應適時解散或關閉。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州)政府和縣(市、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有權採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防範風險;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其依法
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
社會監督,禁止任何形式的
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市(州)政府負責處置,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
利率、
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管理部門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
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市(州)、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管理部門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
股權變動、
股權質押等情況。
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關閉兩種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關閉的,依照有關企業關閉的法律實施關閉清算。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