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定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股東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東出資
  • 外文名:Shareholders' Contribution
  • 出資方式:貨幣 實物 智慧財產權 土地使用權
  • 拼音:gu dong chu zi
方式,要求,標準及違法,違約責任,

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裡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的問題《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智慧財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範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契約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要求

1.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1)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
(4)上市公司:3000萬元。
根據我國2014年3月1日實施《公司法》的修改內容,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與此相對應,股東首次出資額比例也被取消。
2.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
(3)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資,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標準及違法

股東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認繳的出資額,並且以貨幣出資的,按貨幣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非貨幣財產的所有權轉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資的義務。
所謂股東出資的違法形態,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違法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實質違法形態和形式違法形態兩種,前者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自己出資義務的違法形態,而後者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其出資意思的外在表現形式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形態。實質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拒絕出資、虛假出資、出資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資標的物估價過高、貨幣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等具體違法形態。形式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籤名蓋章、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等。

違約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規定,股東出資違法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股東的違約責任是指股東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出資義務,對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股東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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