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公司內設機構由
董事會、
監事會和總經理組成,分別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紀律監督職能和經營管理職能,在遵照職權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觀、公正、專業的開展公司治理,對股東(大)會負責,以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的經營業績!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
監事會皆以形成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總經理則以行政決定和執行力予以履行職能。
基準
全體股東認同一個價值趨向,以現金或其他出資方式為衡量股份權益形成契約而成立有限公司形式之企業,企業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均取決於該公司內設機構積極的履行職能。
股東(大)會作為公司價值聚焦“頂點”,為了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經營業績,公司價值投射向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三個利益“角位點”,此三個利益“角位點”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頂點”和“三角形”構成“錐形體”,這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標準模型。
科學定理說明:三角形是這個世界上最穩定的結構。
股東判定公司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基準是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三個利益“角位點”不可以重合或者處於同一直線,更不得與“頂點”重合或處於同一平面;一旦出現這些狀況,表示該公司處於特定時期或危機狀態。
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需要根據各自利益趨向爭取權利和最大利益,“三角形”版圖面積逐漸變大,這也正是企業實力不斷增強的體現,否則,結果正好相反。“三角形”和“頂點”構成“錐形”的高度,體現了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錐形”的體積體現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仿生解析
人是萬物之靈,是這個世界的主宰者。人類與其它生物之間的最大區別是人類的大腦是最智慧的,是最具有創造力和競爭力的。我們通常看待或形容事物特徵的時候經常採用擬人化的思路,其實人體的結構正是這個世界上最完美的結構!一個企業就像一個人,企業的“大腦”是董事會,企業的“心臟”是總經理,總經理及其轄制的經營管理部門也就是企業的“五臟六腑及肢體器官”,企業的“免疫力系統”是監事會,企業的“神經系統”則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三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
所有權與
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
股權分散,
股東有可能失去
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用腳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
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
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這就是公司的基本層。
三是提高企業自身
抗風險能力。隨著企業的發展不斷加速,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企業中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企業與其他企業關係以及企業與政府的關係將越來越複雜,發展風險增加,尤其是法律風險。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能有效的緩解各利益關係的衝突,增強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選擇
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歐洲大陸模式等。英美重視個人主義的不同思想,在企業中的組織是以平等的個人契約為基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這樣一套合乎邏輯的形態,即依據契約向作為剩餘利益的要求權者並承擔經營風險的股東賦予一定的企業支配權,使企業在股東的治理下運營,這種模式可稱為“股東治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公司的目標僅為股東利益服務,其財務目標是“單一”的,即股東利益最大化。
在“股東治理”結構模式下,股東作為物質資本的投入者,享受著至高無上的權力。它可以通過建立對經營者行為進行
激勵和約束的機制,使其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於經營者有著不同於所有者的利益主體,在所有權與
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經營者有控制企業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若信息非對稱,經營者會通過增加消費性支出來損害所有者利益,至於
債權人、企業職工及其他
利益相關者會因不直接參與或控制企業經營和管理,其權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這就為經營者謀求
個人利益最大化創造了條件。日本和歐洲大陸尊重人和,在企業的經營中,提倡團隊精神,注重勞資的協調,與英美形成鮮明對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標並非唯一的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企業的本質是系列契約關係的總和,是由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職工、消費者、
供應商組成的契約網,契約本身所內含的各利益主體的平等化和獨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獨立的關係,契約網觸及的各方稱為
利益相關者,企業的效率就是建立在這些利益相關者基礎之上。為了實現企業整體效率,企業不僅要重視股東利益,而且要考慮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一個採取不同方式的對經營者的監控體系。具體講就是,在董事會、監事會當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其目的旨在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這種模式可稱為
共同治理模式。
原則
1999年5月,由29個已開發國家組成的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準,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回響。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
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
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
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之上的,該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認識到一個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的結果,是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特別是包括職工在內的貢獻。
實際上,一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非僅限於“股東治理”或“
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優點,並考慮本公司環境,不斷修改最佳化而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上的分類。
缺陷
結構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種類繁多,持有不同種類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不同的影響。
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國家
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職工股和
社會公眾股,B股中則包含了外資法人股、
外資股、境內社會法人股、境內個人股。因此存在著眾多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主體。這些主體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應有權參與公司治理以實現自身的投資目的,但不同利益主體各自的投資利益不盡相同,難免發生利益衝突,這就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於涉及面的廣泛而變得更加複雜。
股權結構以國家股和法人股等
非流通股為主,尤以
國家股比重最大,股權結構不合理。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
國有企業改制或由國家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新建而來,加之《
證券法》中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淨資產的折股比例不得低於65%的規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表現出國有股一股獨大。而國家關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更從制度上確保了國有股的絕對優勢地位。
由此,市場上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廣
大股東承擔著由公司的經營業績好壞引起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卻很難作為股東行使到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持有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獨攬公司大權卻不必承擔股票市場的風險。這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現象。
存在問題
上市公司的債務多來自借款和應付款,債權籌資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廣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
股權結構、
債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債權人藉助債務協定同樣也可以對董事會實施一定的影響力,而這種影響力會最終反映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在國外,由於債權籌資有成本低、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和年終利潤分配等優點,深受廣大
上市公司的歡迎。而在我國,情況卻缺恰恰相反,儘管《證券法》中對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要比申請配股的條件寬鬆得多,可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仍寥寥無幾。歸結其原因,國家股占
絕對控股地位的現狀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上市公司即使給出了10配10這樣高的
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與國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遠,加之流通股的股東多數是中小散戶投資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無法撼動國家的控股地位。我國股東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為使得股票籌資成本甚至小於
債券籌資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當然會青睞於前者。
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占絕大多數,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導致權力失衡。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而持股數又代表著所持的選票數,因此控股股東通過推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參加董事會的方式掌控著董事會。我國多數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國家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勢,而代表法人股、社會公眾股的董事雖然人數眾多處於票數上的劣勢,這就使得董事會的投票決策機制形同虛設,出現了公司治理上的“無效區”。董事會通過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經理階層,達到層層控制公司的目的。我國多數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還是由控股股東委派而來,其代表股東行使的權利過大,甚至出現了不少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總經理取代了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將董事會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成為名副其實的“內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全喪失效力,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大股東自身的利益。
缺乏獨立
按照《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並非完全是由
股東大會選聘的,其中三分之一是由企業職工選出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不享有
企業控制權,也不明確對誰負責,其主要職責似乎是對董事會(及其下屬)行駛剩餘控制權進行監督,這包括兩方面,第一對董事會行使
剩餘控制權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這自然最終對股東債權人和職工都好,第二似乎是要保護什麼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完善
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
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係也不是行政隸屬關係,更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以
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
企業法人的關係,委託與代理的關係。
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
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係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複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參與治理
儘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髮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
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 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
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
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
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
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已開發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
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
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
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
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