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臨湘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時間是2013年1月10日,施行時間是2013年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湘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0日
  • 有效期:兩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確保規範經營,穩步推進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09〕44號)、《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政金髮〔2009〕1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審批工作指引》(湘政金髮〔2009〕2號)、《岳陽市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及監管指引(試行)》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出資並經批准在我市範圍內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核准營業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的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遵照市場原則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條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範圍及服務對象限於臨湘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跨區域經營和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為臨湘市,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發起人;
(三)股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股權結構設定合理且符合規定要求;
(四)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註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含增資擴股)。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超過15人,股東均須為企業法人,且註冊地在臨湘市所轄境內者優先;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由市金融辦按照“審慎經營、防範風險”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初核,經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擇優審定。選擇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還須經岳陽市金融辦批准同意。
第十條主發起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臨湘市所轄境內;
(二)企業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範、實力較為雄厚;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贏利且累計利潤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主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臨湘市常住戶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金融機構在職人員;
(五)個人權屬清晰且無異議資產在3000萬元以上(不含抵押、擔保類資產)。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其它企業法人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岳陽市所轄境內;
(二)企業市場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範、實力較為雄厚;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利潤總額在200萬元以上;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其它組織類型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或經批准成立,所屬地在臨湘市境內;
(二)具有對外投資資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所有股東出資,均需按規定接受股東資格及資金來源審查。
第十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分籌建申請、開業申請及掛牌營業三個階段。籌建申請、開業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負責申報,經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初核後逐級上報,再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覆。
第十七條籌建申請需提供籌建申請書、籌建方案、可行性報告、股東出資協定書、股東基本情況及證明材料、股東責任承諾書、工商部門預先核定的企業名稱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需提供開業申請書、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組織架構圖及職責分工、股東關聯情況法律意見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基本賬戶開戶情況、驗資報告、與中介機構簽定的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協定書、擬任高管層成員基本情況及任職資格審批表、營業場所證明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財務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關聯關係法律意見書、驗資報告,需由省統一認定的中介機構出具。
第二十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其人選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擬任董事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機構負責人應具備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第二十一條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覆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稅務登記、申領貸款卡及向市公安、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實現掛牌營業。
第二十二條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實現掛牌營業。在規定期限無法掛牌營業的,需在期限日滿前10日內向審批機關說明情況並呈報延期開業申請。
第二十三條試點期間,經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僅限為: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提供財務諮詢。
第三章 股權設定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合理設定股權結構,股東人數需符合相關規定。主發起人為1人的,主發起人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30%;主發起人為2人的,主發起人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40%;其他單個股東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10%;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1%。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出資,須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全部為自有資金並出具股東責任承諾。在辦理註冊登記或股權變更時,由出資人以實收貨幣資本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虛假出資或分次繳納,不得以銀行貸款、融入資金、社會集資、借款或委託理財等方式吸收資金入股。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一旦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七條規範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補充資本金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批機關核准,設立滿一年後可增資擴股。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所持股份,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第四章 資金運用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運營資金來源僅限於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經營利潤,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認真審查,並將融資情況及時報銀監部門備案。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的,不得進行融資。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按“小額、分散”和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單筆貸款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1%。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向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原則,簽訂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法律借款協定,借款協定須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貸方式、擔保形式及違約責任作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及相關規定,發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即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三十四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涉農領域和微小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層等高管人員、核心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發放貸款。
第五章 合規經營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審慎經營。
(一)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科學規範的信貸管理制度、授權授信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內部稽查與審計制度,嚴格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所有業務活動,有效防範風險;
(三)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市金融辦和中國人民銀行臨湘市支行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有關客戶資信狀況。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不按契約約定歸還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應通過合法途徑依法追償債務或通過司法手段申請強制執行,不得採取暴力或脅迫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追償債務。
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負責協調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市內選擇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基本賬戶,委託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不得多頭開戶。貸款發放及收回主要通過轉賬等電子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捐贈機構、提供融資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主管部門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變更事項、訴訟事項等信息。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內容。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懸掛包括不參與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動及違法犯罪活動等相關承諾內容的告示牌。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按規定及時繳納員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稅務登記制度和工商登記制度,堅持依法納稅、按規定進行工商年審年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對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政府牽頭、部門配合、上下聯動、依法管理”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覺接受本級及本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涉及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註冊資本、營業地址、公司類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實施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均應經市金融辦及岳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核准同意。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逐月向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財務運行、現金流動及經營情況,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市人民政府及審批機關可委託審計機構對其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依據。
第五十一條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工商、公安、金融辦等部門依法查處並嚴厲打擊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發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
(二)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掌握其財務、經營及融資信息,派員列席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了解相關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持續、動態監管;
(三)負責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和貸款的利率政策執行情況,開展反洗錢安全監管。同時,負責監測監管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情況,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使用情況。
(四)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對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五十二條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開業申請及股權轉讓、增資擴股、高管層任職和其它重大變更事項;
(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組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專門培訓,牽頭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和推動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四)逐月向岳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註冊登記、變更、註銷、年檢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由市金融辦牽頭,聯合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商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財務監管。
第五十五條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
第五十六條市公安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實行打擊。
第五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的;
(三)資金來源及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四)採取“帳外帳”等形式發放小額貸款或從事其他未經批准業務的;
(五)從事非法集資、變相非法集資、集資詐欺、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發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從事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等非法經營活動的;
(七)拒絕或妨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八)不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及審批機關提供經營等有關情況或提供情況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本級及本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八條經查實小額貸款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或違法犯罪活動的,市金融辦可直接責令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發放小額貸款。被責令停止發放小額貸款或被責令關閉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其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章 解散及終止
第五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六十條小額貸款公司須解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並向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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