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京小額貸款公司、各相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對在京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範健康發展,現將《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時間: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正文內容
第二條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風險防範與處置。區縣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區縣小額貸款公司初審、日常監督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區縣財政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日常監管部門。
第三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機制。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應制定自律規則、從業人員職業標準,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並接受市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並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經營應當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名稱、註冊資本、住所、業務範圍、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章程、組織形式、合併、分立、調整股權結構等變更事項;2.貸款投向;3.資金來源、比例;4.貸款利率;5.貸款回收情況。
(二)資產質量。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貸款風險分類辦法,參照銀行業風險認定標準,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主管部門重點關注逾期貸款;檢查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流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2.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情況;3.出賬審批制度、財務核對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4.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情況等。
(四)業務數據的真實性。主管部門核查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會計記錄和報表與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一致性,重點關注貸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實性和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真實性。
(五)風險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明確貸款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監控;應該建立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門檢查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重點關注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情況。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信息歸檔等。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市區兩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上月業務經營情況等材料(見附屬檔案)。區縣主管部門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材料後,對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並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匯總報送本區縣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
第八條 區縣主管部門按季度、年度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監管報告,分析季度、年度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並提出監管意見、建議及工作計畫。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以及區縣主管部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檔案。檔案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運營統計信息資料、相關財務報表以及其他資料。
(二)市主管部門及各區縣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時形成的各種報告資料、分析材料,包括與小額貸款公司往來函件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批示件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意見、監督信息和舉報材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照《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內部會計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區縣財政局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具備金融機構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每年3月底之前將前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等報送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並報市和區縣主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委託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託管銀行,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託管銀行應切實負起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除經市級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外,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十三條 每年區縣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向市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估報告,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做出評級。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季度向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報送季度風險排查報告,區縣主管部門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監管報告的同時,報送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排查報告(見附屬檔案),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分析,提出防範措施,並在市金融局組織召開的季度金融風險排查工作會議上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風險排查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按貸款五級分類準確劃分資產質量並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需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時,區縣主管部門提出本轄區內終止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方案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需協助區縣主管部門完成小額貸款公司終止過程中相關風險處置工作。
(一)未經市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公司名稱、註冊資本、住所、業務範圍、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章程、組織形式、合併、分立、調整股權結構以及市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二)未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從事貸款之外的業務或跨區域經營。
(三)存在賬外經營行為,包括辦理貸款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四)未按市主管部門要求接受監管,報送報表等資料,或報送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五)違反規定融入資金。
(六)貸款利率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七)未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超出或變相超出規定比例。
(八)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向涉農方面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金額低於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其他區縣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向涉農方面發放的貸款金額低於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
(九)領取設立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業。
(十)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違規事項。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區縣主管部門可採取風險提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等措施;市級主管部門可採取取消試點資格等措施;或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抽逃資本、洗錢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縣政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查處,報市主管部門後,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