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推動其健康持續發展,中山市發布了《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屬於:中山市
- 目的:加強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
- 根據:我市實際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中山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推動其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金融辦、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鎮區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承擔屬地監管職責,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鎮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批准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0萬元人民幣,全部資本來源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30%,其餘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八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八)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除需具備以上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幹企業;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最末年度淨利潤300萬元人民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