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8〕61號)、《湖北省金融辦、湖北省工商局、中國銀監會湖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鄂金辦發〔2009〕18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辦發〔2010〕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活動。
第二章監管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建立洪湖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會議主席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擔任,組成人員為市政府財經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財經辦)、市工商局、人民銀行洪湖市支行、荊州銀監局洪湖辦事處(以下簡稱市銀監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人。市聯席會議職責如下:
(一)統籌市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及監管具體規定;
(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的申請;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停辦業務、撤銷等處理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四)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組織現場及非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政府以及上級主管機構報告;
(五)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服務“三農”和小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並將評價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六)做好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工作,研究分析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作出風險防範與處置意見;
(七)做好市政府及上級主管機構安排的其他相關事項;
(八)研究解決其他重大監管事項。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監管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條市財經辦是市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市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草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
(三)預審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申請,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
(四)具體組織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經營、融資等情況匯報;
(五)按季組織召開小額貸款公司例會,定期組織走訪小額貸款公司,聽取意見,協調解決公司發展中的問題,總結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經驗和做法;
(六)對檢查發現的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提出處理、處置建議,上報市聯席會議和市政府研究;
(七)上級主管機構和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五條市工商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宣傳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方針政策,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規範經營,誠信守法;
(二)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依規辦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等事項,核准高層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建立並督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信息定期報備制度。組織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或者提請聯席會議組織成員單位共同實施現場檢查,定期向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報送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定期報備情況和監督檢查情況,並於季度、半年度、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日常監管報告報送市聯席會議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涉嫌違法違規情況,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提請有關監管部門處理;
(四)組織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審計,做好企業年檢工作;
(五)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等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行為。對小額貸款的公司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測,對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重大風險隱患、嚴重資不抵債等情形提出處理、處置意見,上報市聯席會議、市政府研究;
(六)依法查處未經註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
(七)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監控。對輕微違法事項實施勸誡、約見高管人員談話、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對屢教不改、多次違法的,報請市聯席會議並報市政府同意,責令停業整頓、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人民銀行市支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準確上報貸款利率、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提高或變相超額提高貸款利率等違法行為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儘快開通徵信系統,解決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通道的技術和身份認證問題;
(二)確定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相關信息的內容、渠道和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匯總、分析評估。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應要求其補充更正或者通過實地走訪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確認。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提出處理、處置建議,上報市聯席會議和市政府研究;
(三)督促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行按月向人民銀行部門、工商部門和市聯席會議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監測報告和利率監督檢查報告;
(四)配合做好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
(五)完成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市銀監辦(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相關信息,指導和協調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相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
(二)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發現或經相關部門移交的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情形的,應及時進行認定,並報告聯席會議;
(三)配合做好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
(四)完成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經營安全防範制度;
(二)對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犯罪記錄進行認定;
(三)依法查處涉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四)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對其進行財務監管。審核、落實小額貸款公司扶持政策。完成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研究監管過程中的法律政策問題,並提供法律意見。
第三章監管方式方法
第十一條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非現場監督檢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等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風險指標進行監測和早期預警。
市聯席會議應當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
第十二條非現場監管主要通過小額貸款公司上報各類報表、檔案、材料等方式實現。小額貸款公司應於季度、半年、年度結束後5日內,將公司經營信息、基本賬戶利率、資金流向、財務信息、融資信息、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等報送市聯席會議以及工商、人行、銀監、財政等部門。
第十三條市工商部門應根據小額貸款公司報備信息、監督檢查情況、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報送的資金監管數據、人行市支行有關監管數據等,編制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報告,於季度、半年、年度結束後10日內,報市聯席會議。日常監管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有無設立分公司;2.企業股東有無發生變化;3.企業註冊資本有無變化;4.有無對外投資;5.有無向公司股東發放貸款;6.有無向公司股東借款;7.有無超範圍和跨區域開展經營;8.有無違規發放貸款;9.有無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聯席會議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共同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市政府和上級主管機構指定要求檢查的;
(二)有媒體報導涉及負面或重大風險信息的;
(三)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嚴重自然災害;
(四)可能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的各類謠言;
(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搶劫盜竊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級管理人員畏罪潛逃;
(六)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七)出現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
(八)可能引發貸款風險和影響公司經營的其他信息;
(九)有投訴、舉報且經工商部門證實的;
(十)日常監管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
(十一)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四章設立、變更、終止的監管
第十五條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必須符合《公司法》、銀監發〔2008〕23號、鄂政辦發〔2008〕61號、鄂金辦發〔2009〕18號、鄂政辦發〔2010〕121號等法律以及檔案的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名或2名以上在社會上影響力大、信譽度高的知名人士署名推薦,主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0%,其他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5%。
(二)申請成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審批程式:
(一)發起人向市聯席會議提出設立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檔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協定書、擬成立公司的基本情況(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名冊等)、除自然人以外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章程草案(含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內容)、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報告、關聯情況律師意見書、擬任職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書、住所及經營場所有關權利證明檔案、聯席會議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聯席會議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其中發起人及股東資格由工商、人行、銀監部門審核,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工商、人行、銀監部門審核,可研報告、章程草案、住所及經營場所權證等由工商部門審核,其他事宜由財經辦審核。
(三)社會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聯席會議應該將擬成立公告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公布牌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對公司股東信用狀況、資金來源有無集資和借貸資金等情況的意見。
(四)聯席會議出具審核意見。聯席會議組成人員集中合議後將意見報市政府。
(五)市政府討論。同意設立的,向荊州市人民政府報送試點方案(含市政府申請書、市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資料等)。
(六)荊州市政府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批覆。
(七)省聯席會議批覆同意後,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辦理證照。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市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對其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談話,重點就經營範圍、禁止從事的經營行為、相關法律責任開展教育培訓和任職資格考試。集體談話記錄及考試情況,作為申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必備材料。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下列變更事項,由市聯席會議審查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上級主管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再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三)變更主發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分立或者合併。
其他變更事項由市聯席會議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收到核准籌建的批覆檔案後半年內未申請開業或者未達到開業條件,或者開業後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貸款業務的,由市聯席會議提請批准機構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同時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一年後,服務“三農”和小企業成效顯著、內控制度健全、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增資擴股。信譽良好、牽頭作用突出的主發起人的股份原則上可增持至不超過30%(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小額貸款公司另行規定),其他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可適當放寬。鼓勵經營管理層適度持股,並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章經營監管
第二十一條制度建設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以下制度,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一)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訂公司章程。
(二)貸款管理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嚴把信貸閘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各自實際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三)金融企業財會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修改版)》(財金〔2010〕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金融業財務管理制度,並在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登記,按期報送財務信息報告,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管。
(四)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有關捐贈機構等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真實信息。
(五)定期報告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向市聯席會議及其成員提交財務會計報表、經營情況報告(含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股東及股本變動情況、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重大事項等相關資料供。
(六)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並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洪湖市支行及市銀監辦。
(七)檔案管理制度。監管檔案應包括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兩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除自己保存外還應一併送市聯席會議備存。
第二十二條資金來源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運營資金來源為股東投入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融入資金。
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捐贈資金。指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的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可用於公司運營的捐贈資金。
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從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低於資本淨額50%的資金,利率原則上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具體利率和期限由雙方自主協商。
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的捐贈資金、融入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聯席會議報送備案;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應在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經辦、人行、銀監等部門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信息。
第二十三條經營業務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為發放小額貸款,不得從事登記核准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經營活動地點限定在本縣範圍內。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小額貸款公司使用稅務機關監製的稅務統一發票,財務報表參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等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貸款發放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盡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發放給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餘30%的資金對單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東發放貸款。
市工商部門按季度核查上述比例,納入小額貸款公司年度綜合評價體系。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賬戶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應將驗資賬戶與基本賬戶開設在同一家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應封閉運行,在同一銀行開設公司內部財務賬戶與信貸業務專用賬戶,發放及回收貸款與本息都必須通過信貸業務賬戶運行,此賬戶不得辦理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業務的各類結算票據應註明用途(貸款發放)、收款人證件號(企業為組織機構代碼、個人為個人身份證號碼)。
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監管,每月向市聯席會議、人行、銀監、工商、財政等部門及融資貸款銀行報送資金監管數據。並為在本行開戶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詢服務,將貸款客戶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徵信管理系統,建立以借款人信息為檢索依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平台,比對收款人貸款餘額情況,對違規貸款應中止業務受理,並於1個工作日內向市聯席會議和會議各成員單位報送警示信息。
第二十六條關聯交易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關聯方發放貸款。關聯方包括股東及其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小額貸款公司涉及關聯方變更,應在完成變更手續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聯席會議備案。
第二十七條貸款利率的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市場化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及鼓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按照銀監發〔2008〕23號、鄂金辦發〔2009〕18號、鄂政辦發〔2008〕121號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市聯席會議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報經有關機構批准後,可以對其停止試點。對於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並與其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貢獻大小、合規經營的年度考評情況掛鈎。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財政補貼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程式上報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後,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及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評情況,實施風險補償措施,確定補償比例。補償範圍包括涉農貸款、弱勢群體創業貸款等。
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押、財務監督等相關事務時,應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待。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時需要抵(質)押物的,其股東可以將公司股權用於抵(質)押擔保或反擔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能將其股權用於其它項目抵(質)押。小額貸款公司在開展與小額貸款活動相關的同業合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等金融業務時,相關方面應給予積極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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