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是天津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通知,全文,

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教〔2022〕57號
各區財政局、科技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範並加強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激發我市科技創新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天津市財政局等6部門印發關於改革完善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財教〔2022〕2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2月30日  

全文

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並加強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激發我市科技創新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天津市財政局等6部門印發關於改革完善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財教〔2022〕2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是指專項用於支持市科技局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科技創新規劃、依據年度計畫安排組織實施,由法人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的經費。
第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市級財政資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企業等通過捐贈等方式出資,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科技重點工作,加強統籌規劃,明確經費重點支持方向。
(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據實列支,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明晰權責,放管結合。充分賦予項目承擔單位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明確承擔單位資金管理的法人責任,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四)遵循規律,注重績效。經費管理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增強科技創新活力。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績效考評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科技創新規劃及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負責審核並批覆年度資金預算。會同市科技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項目經費進行財政績效評價。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項目資金設立調整的前期論證,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編制資金安排使用計畫,配合市財政局撥付資金。負責審批項目預算調整,負責監督項目經費的管理使用,組織項目經費審計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是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其他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最佳化單位內部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制定項目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簡化報銷流程。按要求落實項目預算調劑、科研儀器採購、勞務費管理、差旅會議管理、間接費用管理(含績效分配)、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
(二)負責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三)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按照項目有關匹配資金的約定,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相關保障條件。
(四)負責完善單位內部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加強項目經費內部監督。配合進行項目經費審計等工作,接受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負責有關財務檔案的歸檔保存。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三章  項目經費支持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九條  本辦法主要規範市級財政安排的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經費。
    第十條  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內容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測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5.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外埠的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
6.其他支出主要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
(一)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多個單位申報項目的,項目預算由各項目承擔單位預算匯總形成。
1.收入預算包括市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區級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作為經費來源。
2.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對儀器設備購置、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三)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間接費用額度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3.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軟體開發項目、諮詢服務類項目以及創新哲學社會科學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第十四條  預算評審。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不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十五條  契約簽訂。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契約書(含預算),項目任務契約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驗收和監督檢查的依據。項目任務契約書(含預算)應明確各項目承擔單位的資金額度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十六條  撥付計畫。市科技局結合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項目經費年度撥付計畫。在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項目管理部門預算實際情況,合理核定首筆經費撥付比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對實施“里程碑”式管理的項目,完成關鍵節點績效目標後撥付下一階段款項。
第十七條  經費撥付。市科技局將項目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批覆後按進度撥付。在項目任務契約書籤訂後30日內,市財政局將預算指標下達到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將項目經費撥付至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要依據項目任務契約書和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其他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其他承擔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規範使用轉撥資金,不得作為本單位橫向課題經費,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十八條  預算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九條  經費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市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即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括之下,按照規定的項目支出範圍設定明細科目,按開支範圍與標準執行,並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
第二十條  經費結算。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材料和測試化驗加工等支出,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一條  預算調劑。項目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範圍和許可權,履行相關程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報市科技局批准。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項目承擔單位之間預算金額調劑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報市科技局備案;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或其他承擔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或其他承擔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項目間接費用總額不變、承擔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協商確定。
(五)其他來源資金總額不變,承擔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與調劑單位協商一致後審批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決算。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並如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匯總各項目承擔單位決算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表。項目承擔單位對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結項審計。對於市財政資助達到一定金額的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結項財務審計,同時組織各承擔單位做好配合工作。結項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經費評議。合併項目的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項目驗收在經費方面,重點對經費到位與撥付、會計核算與資金使用、預算執行與調整等情況進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  落實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每個項目應當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科研財務助理應當熟悉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政策,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履行招標投標程式。項目承擔單位依法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審批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實行限時辦結,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科研項目經費採購科研儀器設備,可自行組織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並可在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對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式確定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增強採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七條  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管理。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項目中的差旅費、會議費支出範圍和標準可通過內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未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列入“三公”經費相關科目,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第二十八條  勞務費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健全勞務費管理辦法。承擔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除為項目實施專門聘用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承擔單位所在地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參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間接費用管理。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項目組內部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中有多個承擔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各承擔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企業使用財政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使用財政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財政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一條  結餘、結轉經費管理。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的,結餘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經費管理,健全結餘經費盤活機制,加快經費使用進度。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或者“終止驗收”的,結餘經費由市科技局收回。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市科技局組織清查處理,確認並回收結餘經費。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對於需上交的項目結餘經費,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及時收繳其他承擔單位的結餘經費,匯總後上交市科技局,再由市科技局統一上交市財政局。結餘經費上交應在項目承擔單位收到驗收結論或者相關批覆後1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項目經費“包乾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類、科技人才類及軟科學研究類項目,以及“揭榜掛帥”新型組織機制中基礎性、前瞻性的榜單方向,可採取經費“包乾制”的方式進行管理,相關要求應在項目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項目經費“包乾制”管理的項目採取定額包乾資助。項目經費不編制具體支出預算,不再設定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不開展預算評審。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且在保障開展科研任務所需直接投入的基礎上,合理分配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對於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徵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辦法規定的經費支出範圍內,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經費使用,項目執行過程中支出科目無需預算調劑。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項目經費決算,並按規定開展項目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承諾在包乾經費總量內完成任務契約書約定的各項指標。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包乾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實施細則,應當包括經費使用範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範有效使用。
第六章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等;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經費;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經費;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經費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科技局按照本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等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經費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經費監督機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項目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經費管理責任,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強化法人責任,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經費合理規範使用。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其他承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於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出現的問題,在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整改的前提下,不影響檢查、審計、綜合績效評價等的結論,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採用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後補助資金由單位統籌使用,不得用於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其中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其預算編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他支持方式資助的項目,按照各相關管理辦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頒布新規定,按“從優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尚在執行期內的在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確定是否執行新政策。對於執行期已結束並已下達驗收結論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再作調整。對於正在開展項目驗收且尚未下達驗收結論的項目,應按照管理新要求形成驗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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