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科委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7年03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科委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津科計〔2017〕27號
  • 檔案全文: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市科委對《天津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津科綜〔2006〕298號)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修訂後的《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目標和績效為導向、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技計畫管理體制,形成職責規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規範科技計畫管理,充分發揮科技計畫在提升我市綜合競爭力中的支撐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精神,依據《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科技計畫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根據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戰略部署,由市財政資金給予支持,通過項目或投融資等形式資助各類主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創新相關活動。
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計畫中安排,由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以及旨在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相關事項。財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補助、後補助、補貼、獎勵等。
投融資是指政府引導出資,通過市場化運作,聚集社會資本為科技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財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參股子基金、參股再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及擔保風險補償,以及其他投融資支持方式。
第三條 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簡政放權。突出政府在計畫設立與布局、監督與評估,以及資金監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退出對具體項目的直接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和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在科技計畫具體管理中的作用。
(二)深度融合。科技計畫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鍊、政策鏈,加強科技與經濟融合。更多運用基金、股權投資等金融工具,加速科技與金融融合。
(三)戰略聚焦。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形成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新機制。
(四)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
(五)動態調整。建立科技計畫體系動態調整機制,適應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的規律與需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天津市科委組織實施、管理的科技計畫及具體項目(不包括保密項目)。
第二章 科技計畫的設立與調整
第五條 市科委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科技發展戰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科技的需求,設立科技計畫。
第六條 天津市科技計畫體系的構成與調整由市科委黨委會審議決定。
第七條 天津市科技計畫體系在保持相對連貫性與穩定性的基礎上實施動態調整,科技計畫體系的調整意見應根據監督與評估的結果提出。監督與評估的內容主要是科技計畫及資源配置的科學性、規範性,重點突出科技計畫的實施績效。
第八條 各類科技計畫可根據不同特點,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管理需要的實施細則。各類投融資工作應單獨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章 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與各方職責
第九條 天津市科技計畫主要通過項目形式實施。項目管理應明確決策、執行、監督、評估、諮詢等各類主體的權利與責任;依託科技計畫管理信息平台,推進項目管理全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加強監督與評估,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市科委是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畫及項目經費預算,發布項目指南並組織申報;
(二)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19號)要求,通過政府採購向項目管理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完成科技計畫項目的受理、評審、過程管理、驗收、監督與評估等具體管理工作,並對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與評估;
(三)安排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組織科技報告編制以及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註冊地所在區科委(或功能區科技局)是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項目申報、契約簽訂、實施、調整、驗收進行審查;
(二)配合開展相關監督與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是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必須是在天津市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指導、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要求履行職責。按要求向市科委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編制提交科技報告,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嚴格管理項目資金使用,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的內部審計,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審計工作;
(三)為項目實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條件,嚴格履行契約,減少不必要的調整和撤項等情況;
(四)負責建立完備的自查自糾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基本信息,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
(五)負責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推進智慧財產權套用,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六)對於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項目,履行相關保密義務;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要求,辦理實施項目必要的手續並承擔項目實施的安全責任;
(八)負責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按要求完成契約書規定的任務,確保按時結項;
(二)按要求向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編制提交科技報告,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三)負責推進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的轉化;
(四)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機構等,是經政府採購程式確定的項目管理相關環節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要求,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承擔科技計畫項目的受理、評審、過程管理、驗收、監督評估等具體管理工作;
(二)客觀及時地向市科委反映具體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評審或諮詢專家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市科委委託,對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編制、調整、監督評估等各環節提出獨立、客觀、公正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委託,對科技計畫項目評審、驗收、監督評估等各環節提出獨立、客觀、公正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三)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依法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 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 按照財政支持方式,科技計畫項目主要包括前補助類項目和後補助、補貼、獎勵類項目。
第十七條 前補助類項目管理程式:
(一)徵集項目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採取公開徵集、定向委託等方式徵集項目。
1. 公開徵集
市科委各類計畫主管處室負責各類計畫項目的指南編制。項目指南發布前要充分徵求科研單位、企業、相關委辦局、區縣、協會、學會等有關方面意見,並建立由各方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制。項目指南發布前需經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30天。
各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以下內容:
(1)支持的領域方向和內容;
(2)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條件,申報需提交的材料,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要求;
(3)不予受理的範圍;
(4)受理單位、地址、聯繫方式;
(5)評審方式;
(6)財政經費支持的額度或範圍、支持的方式、撥付的方式;
2. 定向委託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與部署,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科委組織整合具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進行項目申報。
(二)項目申報
由申報單位委託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申報書,申報單位負責申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三)項目受理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和市科委項目主管處室負責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和受理。
(四)評審專家產生
市科委依託科技專家庫,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專家,評審專家的產生及職責履行實行保密制度、迴避制度、輪換制度和調整制度。
(五)項目評審
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項目評審工作。評審方式主要包括網路評審、視頻答辯評審和會議答辯評審等。網路評審應線上留痕,視頻和會議答辯評審應錄音錄像。
(六)行政決策
市科委項目主管處室根據專家意見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立項建議,確定擬立項項目。
(七)項目公示
市科委在“天津科技”政務網上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承擔人、支持金額等,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八)批覆立項
市科委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批覆立項。
(九)預算審核與修訂
市科委根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6〕71號)要求,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申報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預算進行修訂。
(十)契約簽訂
市科委項目主管處室代表市科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任務書。
(十一)經費撥付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科技計畫項目經費。財政經費由市財政局負責撥付。
(十二)過程管理
  1. 項目監督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根據項目所屬的類別,分別制定具體管理監督方案,明確管理監督的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和結果要求等,並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原則上,市財政支持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一次;市財政支持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每年以不低於10%的比例隨機抽取上年立項項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在管理監督工作完成後向市科委提交項目管理監督工作報告。
市科委對過程管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責成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於問題嚴重的項目,終止項目執行。
  1. 項目年度自評價
在研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每年定期按市科委要求,填報“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對項目的實施情況、目標實現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等進行自評價,報告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後,報送項目管理服務機構。
市科委將項目自評價完成情況作為項目經費結轉的依據。對未按要求進行自評價的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納入失信記錄,並採取相應的懲處措施。
  1. 項目調整與撤項
項目立項後,應嚴格按照契約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項目契約書相關內容時,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需向市科委提交書面申請,經市科委審批後方可進行。
項目批覆立項後,項目承擔單位未實施項目且財政資金未使用的,或項目實施後同意全額退回財政資金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可向市科委提交書面申請,申請項目撤項,經市科委審批後方可進行。
市財政經費支持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申請調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考核指標,以及申請中止、撤項時,須提請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批准後方可進行。
  1. 經費結轉
根據項目執行情況,項目主管處提出結轉項目及經費額度,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辦理經費撥付手續。
(十三)項目驗收
1. 驗收申請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契約到期時,按照相關要求組織驗收材料,提交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申請驗收。
2. 驗收組織
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6個月內完成。原則上,市財政支持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組織簡化驗收,具體驗收意見由項目主管處室確定;市財政支持1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驗收。財務驗收按相關辦法執行。
無正當理由,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1年仍未能驗收的,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納入失信記錄,並採取相應的懲處措施。
3. 項目評估
擬結項的項目,市財政支持100萬元(含)及以上的,必須進行項目事後評估;市財政支持2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每年以不低於10%的比例隨機抽取項目進行事後評估。項目事後評估工作可與項目驗收工作相結合。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具體工作,主要對項目目標完成情況、產出、效果、影響等進行評估。
(十四)科技報告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按照《市科委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技計畫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科財〔2015〕63號)的要求,按時、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
第十八條 後補助、補貼、獎勵類項目管理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所述流程,包括項目“預算審核與修訂”前的程式及“經費撥付”程式,不包括“預算審核與修訂”及其他後續程式。具體管理流程參照各相關管理辦法。
第五章 科技計畫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一)市科委通過官方網站公開科技計畫申報指南,以及受理、評審、立項、驗收、監督評估、科技報告等管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實行內部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條 科技計畫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加強科技計畫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建立並推行覆蓋相關責任主體在指南編制、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評審評估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科技計畫或參與實施與管理的資格。加強科研信用體系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體系的銜接,實施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科技計畫管理實行迴避制度。
(一)在立項、資金分配、項目驗收、監督評估、爭議處理等環節,市科委以及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有關人員與項目或爭議處理存在利益關係的,當事人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並實行迴避。
(二)在進行評審、評估、驗收等專家諮詢活動中,與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專家應主動申請迴避;項目申請單位認為存在迴避事由的,可提出迴避申請,經市科委審查後,決定是否迴避。
(三)項目管理服務機構與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係的,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應主動聲明並實行迴避。
第二十二條 科技計畫管理實行監督與評估制度。
明確各類科技計畫管理不同環節的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採用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由監督主體對實施主體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問責。科技計畫評估包括事前評估、事中評估和事後評估三類,評估實施者根據不同類別制訂具體評估方案。市科委根據監督與評估的結果,最佳化調整科技計畫管理,並將結果作為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畫項目的資金管理參照《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6〕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科委原制定的有關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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