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管理辦法

上海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管理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2022年8月15日發布通知,經評估,該辦法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9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辦法內容
上海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為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市科委)設立上海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揚帆計畫(簡稱揚帆計畫)、上海市青年科技啟明星計畫(簡稱啟明星計畫)、上海市優秀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簡稱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計畫(簡稱浦江計畫)等4種類型計畫,以項目形式資助入選者創新創業。其中浦江計畫由市科委與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社局)聯合設立。
揚帆計畫面向32周歲以下的科技人員,目的是選拔和培養一批嶄露頭角的優秀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其進行原始創新和大膽探索,儘快成長為上海科技創新的中堅力量。
啟明星計畫面向35周歲以下的科技人員,目的是選拔和培養一批脫穎而出的傑出青年科技人員,促進其加快向學術、技術帶頭人成長的步伐。資助項目分為A、B、C三類,A類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為依託,B類主要以企業為依託,C類面向在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單位的青年科技人員,服務本市企業集團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以企業為依託。
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面向50周歲以下的科技人員,目的是選拔和培養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學術帶頭人和引領產業技術創新的技術帶頭人,促進其建設高水平科研梯隊和創新團隊,帶動上海科技和產業發展。資助項目分為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帶頭人兩類,學術帶頭人項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為依託,技術帶頭人項目主要以企業為依託。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參與企業項目研發、前期有較好合作基礎的,可依託企業申報技術帶頭人。
浦江計畫面向50周歲以下回國工作的海外留學人員,目的是加快集聚優秀海外留學人員,向其提供在上海創新創業的“第一桶金”。其資助項目分為A、B、C、D等類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兩類項目。A類項目資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為依託的自然科學和技術研究,B類項目主要資助以企業為依託的科技創新創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揚帆計畫、啟明星計畫、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和浦江計畫(A、B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四條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項目依託單位應為在滬註冊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依託單位承諾給予申請者必要的人員配備和條件保障。
3.已入選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任一類型計畫的人員,不得再次申報該類型計畫。在受資助項目結題驗收前,不得申報市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的其它類型計畫。
(二)申報各類型計畫的申請者還應分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揚帆計畫
(1)截至申報次年1月1日,申請者不滿32周歲。
(2)申請者未曾主持過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2.啟明星計畫
(1)截至申報次年1月1日,申請者不滿35周歲。
(2)A類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B類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有碩士學位且有兩年以上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的經歷;C類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套用基礎研究工作經歷。
3.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
(1)截至申報次年1月1日,申請者不滿50周歲。
(2)已形成以申請者為核心的穩定的科研團隊,團隊中人才結構、梯隊配置合理。
(3)學術帶頭人申請者應具有獨立主持國家級項目的經歷;技術帶頭人申請者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的經歷。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依託企業申報的,應與依託企業有較好前期合作基礎。
4.浦江計畫
(1)截至申報當年1月1日,申請者不滿50周歲,且回國不超過2年或回國創業不超過4年。
(2)A類申請者須具有博士學位且以留學身份在國外連續學習或進修2年以上;B類創新類申請者須以留學身份在國外連續學習或進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國企業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類創業類申請者須以留學身份在國外連續學習或進修1年以上,具有學士(含)以上學位,所創企業已獲得本市有關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3)申請者回國後未獲得過國家或本市政府資金支持。
第五條申報程式
(一)揚帆計畫、啟明星計畫、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申報程式:
1.申請者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
2.依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請者進行審核並擇優遴選;
3.通過依託單位遴選的申請者線上填報申請書並列印提交依託單位;
4.依託單位對申報書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在當年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報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視窗。
(二)浦江計畫申報程式:
1.具備申報資格的申請者線上填報申請書並列印,提交依託單位;
2.依託單位對申請書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B類創業類申請書還須經所在區縣科委或留學生創業園區加蓋公章進行推薦)後,在當年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報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視窗。
第三章 評 審
第六條形式審查。市科委收到申請書後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申請書網上提交成功、書面材料簽章齊全且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一致的視為有效申請。
第七條初評。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書,組織專家進行網上評審。由評審專家依據申請者既往研究基礎及所申請項目的創新性與可行性,擇優遴選。
第八條複評。對通過初評的申請者,組織“專家見面會”進行複評。申請者應在接到通知後按要求做好準備,並在指定日期到會進行匯報、答辯,未能按要求到會參加複評的,視為自動放棄。市科委依據專家複評結果,確定擬資助對象名單。
第四章 公示與立項
第九條複評結束後,市科委將擬資助對象名單和依託單位名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擬資助對象的資格條件有異議的,可向市科委反映。市科委在經過核實後,確定最終資助名單。
第十條市科委發布資助名單並公布。自申報截止日至資助通知發布,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資助通知發布後,依託單位應組織申請者按要求填寫計畫任務書,編制經費預算,並與市科委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二條契約簽訂後,市科委向依託單位賬戶撥付項目經費,用於受資助對象完成契約規定的科研任務,專款專用。經費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執行期間,項目負責人不得更換。因負責人患病、調離崗位、出國等可能影響項目如期完成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契約變更或項目終止申請,經市科委核准後辦理相應手續。契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再受理契約變更申請。
第十四條揚帆計畫、啟明星計畫、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項目執行期三年,浦江計畫項目執行期兩年。契約到期後三個月內,受資助對象應按契約規定提交驗收申請、總結報告、經費決算等材料。依託單位應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報市科委驗收。契約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務的,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十五條論文、著作等成果,經揚帆計畫資助的,應標註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揚帆計畫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Sailing Program”;經啟明星計畫資助的,應標註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啟明星計畫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經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資助的,應標註中文“上海市優秀學術/技術帶頭人計畫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Academic/Technology Research Leader”;經浦江計畫資助的,應標註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計畫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十六條對項目負責人及依託單位在項目申報和執行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市科委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約談法定代表人、停撥經費、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在一定時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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