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上海市科技計畫科技報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相關要求,推動本市科技報告的統一提交、規範管理和共享使用,市科委修訂了《上海市科技計畫科技報告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建議,郵件標題請註明“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件地址:參考連結
二、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22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3年10月16日
辦法內容
上海市科技計畫科技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加快地方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通知》(國科辦創〔2017〕47號),推動本市科技報告的統一提交、規範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報告是為促進科技知識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套用,描述科研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並按照規定格式編寫的特種科技文獻。科技報告是上海市基礎性、戰略性科技資源。
科技報告類型包括:
(一)最終報告。科研項目在結題時撰寫的從技術層面報告項目的研究進展情況和重要成果的科技報告,是項目驗收必備材料之一。
(二)進展報告。科研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撰寫的年度和中期技術進展報告。
(三)專題報告。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實驗(試驗)報告、調研報告、技術考察報告、設計報告、測試報告等包含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數據的專題科技報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上海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組織實施的科技計畫項目。
第四條 市科委負責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總體部署、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科技報告相關政策和標準規範;
(二)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項目立項、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檢查等管理過程;
(三)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時,約定提交科技報告的類型、數量和時間,並作為項目驗收的考核指標;
(四)組織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報送科技報告。
第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項目過程管理、結題驗收過程中執行科技報告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並將科技報告管理執行情況納入其年度考核,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督促項目(含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開展科技報告工作;
(二)在項目過程管理、項目驗收時,對照契約約定,審查科技報告撰寫提交情況;
(三)協助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第六條 市科委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科技報告的收藏、管理和服務,並將實際工作績效作為重要考核內容。第三方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加工、保存、管理科技報告,對已收錄的科技報告發放收錄證書;
(二)運行和維護上海市科技報告服務管理平台;
(三)開展科技報告的共享服務;
(四)與相關機構合作,開展科技報告資源的深度開發利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利用;
(五)做好與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的數據對接,定期匯交公開科技報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報告。
第七條 項目(含課題)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主體責任,做好科技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管理制度,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過程,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科技報告工作;
(二)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參加科技報告培訓,督促項目(含課題)負責人按照契約要求以及科技報告相關規範撰寫科技報告;
(三)審核科技報告格式、內容、密級及保密期限、延期公開時限,確保科技報告內容真實完整、格式規範,並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方式提交;
(四)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獎懲機制,為科技報告工作提供條件保障;
(五)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協調各課題承擔單位共同完成科技報告工作,統一提交科技報告。
第八條 項目(含課題)負責人應增強撰寫科技報告的責任意識,按照契約要求按時保質完成科技報告,並對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一)應按照契約要求和《科技報告編寫規則》(GB/T 7713.3-2014)、《科技報告保密等級代碼與標識》(GB/T 30534-2014)等相關國家標準,組織撰寫科技報告;
(二)應按照契約要求按時提交科技報告,並就報告使用許可權及數據信息真實性簽署《科技報告承諾書》,提出科技報告密級、保密期限、延期公開時限的建議;
(三)項目驗收時,將最終報告與其他驗收材料一併提交至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並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報告,於約定時限內在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正式提交,完成項目驗收。
第九條 科技報告的公開方式分為公開和延期公開兩種。
需要發表論文的,延期公開時限在2年(含2年)以內;需要申請專利、出版專著的,延期公開時限在3年(含3年)以內;涉及技術訣竅的,延期公開時限在5年(含5年)以內。論文發表或專利申請公開後,延期公開的科技報告應及時公開。
涉密項目的科技報告,或非涉密項目產生的、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關內容的科技報告,應經脫密處理後再行提交,或約定保密期限延期提交。保密期限應依據契約及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提出。
第十條 保密期限或延期公開時限屆滿的科技報告,將自動公開。
如需要延長保密期限或延期公開時限,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到期3個月前,向市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獲審核通過後方可延長。
第十一條 科技報告按照公開與受控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向社會開放共享,與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實行互聯互通。向社會公眾提供檢索以及科技報告(含“公開”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摘要信息瀏覽服務。向實名註冊用戶提供檢索以及“公開”科技報告的全文瀏覽服務。“延期公開”科技報告的全文,實行授權受控使用,全文使用應得到項目承擔單位許可。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技報告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以研發過程為主、產出研發成果的科技項目須提交科技報告,作為項目驗收必備材料。對未按照契約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的,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鼓勵科普等營造創新生態為主、未涉及具體科學技術研發的其他科技項目,按照實際項目內容和契約約定,自行提交科技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科技報告存在抄襲、數據弄虛作假等情形的,按程式將相關負責人納入誠信記錄。
對未履行主體責任以致出現前述科研不端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出現前述科研不端行為的,將單位納入誠信記錄。
第十四條 科技報告使用者應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註明參考引用的科技報告(包括作者、名稱及編號等信息),確保項目負責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