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計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範

《上海市科技計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範》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於2023年6月29日發布的檔案。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等檔案精神,根據《上海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在上海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執行期滿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採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方法,開展項目驗收工作。為規範開展好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制定本工作規範。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1.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是指項目執行期滿後,根據契約的約定,從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其中,任務完成方面,主要評價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成果效益、人才培養和組織管理等;經費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評價承擔單位項目資金撥付及自籌資金到位、預算執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經費開支合規性等。
  2.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側重對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不將“人才項目”“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  
  3.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實行分類評價。根據不同計畫類別特點,建立符合科學發現和人才成長規律、突出質量貢獻績效導向的項目分類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技術研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套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套用示範類項目以規模化套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流程主要包括經費決算及審計、驗收申請、形式審查和評價實施等主要階段。  
  (一)經費決算及審計  
  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總經費進行決算,項目下設課題的,由課題承擔單位對課題經費進行決算;也可根據項目特點視情委託開展審計。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結題財務審計。結題財務審計要求如下。  
  1.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1個月內協同課題承擔單位,委託1家具有本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在雙方協商、公允透明、經濟合理的原則下確定,可從項目(課題)資金列支。  
  2.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對項目資金(包括市級財政資助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在接受審計委託1個月內每個項目按課題出具審計報告。
  對於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程式認定後,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算報表,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  
  (二)評價申請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自評價報告;  
  2.契約約定提交的科技報告;  
  3.項目(課題)決算或審計報告(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萬元(含)以上項目);
  4.項目承擔單位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說明材料。  
  (三)形式審查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綜合績效評價環節。  
  對存在問題的,退回補充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補充完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收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調整材料。  
  (四)評價實施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在通過形式審查後的3個月內完成。項目管理機構根據不同科技項目類型,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採用同行評議、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等方式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  
  對於有測試要求的項目,可安排現場抽測;對於有推廣套用、示範要求的項目,可採用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於成果已經得到套用的項目,應根據用戶報告或在充分聽取用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綜合績效評價意見。  
  1.組織實施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可採用會議或通訊形式組織,可根據項目特點邀請相關技術、產業、投資、管理、財務等專家共同參與。  
  對於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採用會議形式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邀請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參加,專家組原則上不少於5人。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和質詢等基礎上,對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獨立填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打分表,並討論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意見,確定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結餘。  
  對於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機構對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同行專家評議。一般採用通訊形式,邀請不少於3名技術專家,由專家獨立形成綜合績效評價意見,項目管理機構形成經費評議得分,並結合專家意見和經費評議得分情況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為進一步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評價,財務專家應填寫項目(課題)審計報告質量評價表。  
  對於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程式認定後,可自行開展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論報市科委備案。  
  2.評價結論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1)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契約約定的目標和任務,併合規合理管理和使用項目(課題)經費,為通過。  
  (2)項目(課題)在綜合績效評價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為未通過。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契約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調整事項的。  
  ②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的。  
  ③提供的檔案、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④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⑤未對項目(課題)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承諾自籌經費配套不到位的。  
  ⑥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契約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為結題。  
  三、結論下達及套用  
  1.項目管理機構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實施完成1個月內,形成綜合績效評價檔案,並向市科委提交。市科委審核通過後,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書。  
  2.加強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且課題完成目標任務的,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3.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但項目下設課題有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相關課題結餘資金按原渠道返還,尾款不再撥付。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項目下所有課題結餘資金按原渠道返還,項目尾款不再撥付。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收到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書後1個月內返還結餘資金。  
  四、責任與監督  
  1.市科委委託項目管理機構開展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市科委按照不高於當年完成綜合績效評價項目數5%的比例,通過專家評價、現場考察等方式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計報告質量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相關抽查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作為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記錄的重要依據。  
  2.項目管理機構應合法合規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如在綜合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主體存在重大問題、失信行為,應客觀及時報送市科委。  
  3.會計師事務所應客觀、完整反映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審計報告,或出具的決算審計報告未能按要求如實反映被審課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或出現協助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重大稽核失誤以及其他虛假陳述,或未勤勉盡責行為,或在市科委組織的審計監督評估不及格的,市科委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上海市科技計畫項目審計資格等處理,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涉嫌犯罪的,市科委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項目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提供的材料應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把項目任務之外的成果和經費,納入相關材料。對應返還的結餘資金,按期返還;對於留作使用的結餘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5.參與綜合績效評價的專家應恪盡職業操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  
  五、其他事項  
  1.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可依據本規範制定有關操作細則。  
  2.項目下設課題的,可參照本規範要求開展課題綜合績效評價。  
  3.本檔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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