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為了加強本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制定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公布過程,辦法全文,

公布過程

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了《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等檔案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科研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科研計畫項目和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經費,主要包括支持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開展基礎前沿類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支撐、技術創新引導、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創新環境建設等各類科研活動,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突出重點,科學安排。聚焦國家戰略,圍繞上海科技發展規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重點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注重加強統籌、科學規劃,避免資金安排分散重複。
(二)公開公平,擇優資助。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被資助對象獲得的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明確責權,追蹤問效。明晰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評估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
(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編報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並對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經費主要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等支持方式,並探索開展其他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時明確。本辦法主要規範市級財政資金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專項經費。
第六條 前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核定預算,並按照科研計畫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和科研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畫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核撥專項經費的支持方式。對於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示範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動,一般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
第七條 專項經費採用後補助支持方式的資金,按照《上海市科技計畫專項經費後補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經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科研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經費由課題經費組成。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合理安排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對於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等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項目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經費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使用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
第十二條 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併預算編制科目,直接費用預算科目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個預算科目。精簡費用測算說明,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項目(課題)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
第十三條 提高間接費用比例。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對軟體開發、軟科學研究、基礎研究類項目,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60%;其他項目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40%。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五條 最佳化評審流程。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項目指南已明確補助標準、範圍等定額方式資助項目和其他按有關規定可不參加預算評審及論證的項目,可不再進行預算評審。預算評估評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擴大經費包乾制試點範圍,承擔單位只需填寫項目任務書,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支持承擔戰略性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探索“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每個課題承擔單位均需按預算編制的要求單獨編制各自的課題預算,項目主管單位將所有課題預算審核匯總後形成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按規定程式審核通過後,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與承擔單位簽訂契約和任務書,項目預算作為契約和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是預算執行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加快經費撥付進度。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並及時撥付資金,在項目契約和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要按照市級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向項目單位撥付首筆項目經費。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契約和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畫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經費。課題承擔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經費。
第二十條 下放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涉及調整或調劑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專項經費預算總額調整、課題間專項經費預算調劑、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等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報主管部門批准。
(二)項目(課題)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承擔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後,由承擔單位自主決策。
(三)項目(課題)預算總額不變,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項目(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承擔單位與項目(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五)項目自籌經費總額不變,不同課題單位之間自籌經費預算調劑的,由承擔單位自主決策。
第二十一條 在研項目年度結存經費留由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承擔單位向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停撥項目經費、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確認並收回項目結餘資金。
第四章 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賬目與資產清理,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三條 簡化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項目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契約及任務書(含預算),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項目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立項向重結果轉變,針對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加大科研成果轉化力度,將績效評價結果和科研成果轉化、落地等情況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滿後,專項經費資助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項目結題財務審計。專項經費資助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承擔單位對項目總經費進行決算,由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抽查。結題財務審計報告和決算報告是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程式認定後,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算報表,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承擔單位對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第二十六條 市科委等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核定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改進結餘資金管理。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且課題完成目標任務的,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但課題未完成目標任務,課題結餘資金按原渠道返還,尾款不再撥付。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項目下所有課題結餘資金按原渠道返還,項目尾款不再撥付。
第二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完成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條 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監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核撥項目經費和今後立項支持的重要依據。對監督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承擔單位的事前風險預警和防控。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具體管理工作應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決策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二)按照本辦法的預算編制要求,完成項目經費的預算編報工作,認真做好預算編制階段的諮詢服務和審核把關,在經費管理和使用方面為科研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諮詢、培訓支撐等相關服務;採取有效措施為科研、財務、行政等管理部門對項目的實施提供全面支撐。積極推動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的開放共享。
(三)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專項經費和其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項目牽頭單位不得擅自拖延經費撥付。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積極開展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自查,制定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調劑程式,配合做好預算評估評審、審計、驗收與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四)認真審核驗收材料,按時提出驗收申請,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結餘經費的管理等。
(五)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六)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七)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結合科研任務的需要,制定單位內部管理辦法,合理確定差旅費、業務性會議費的開支範圍及標準。
(八)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十)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安全。
第三十條 承擔單位在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列行為:
(一)未對項目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經費。
(五)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課題)經費。
(七)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九)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存在第三十條所述違規行為的,市科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將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項經費信用管理機制。對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專業機構、專家等在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作為今後參加項目申報和管理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機制。積極推進項目的基本信息、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審結果等與本市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共享,並按本市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承擔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七條 本市對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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