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9號)是2020年11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的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通知延長《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有效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誠信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在科技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守法履約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信息主體一般包括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科技活動諮詢評審專家、受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科委負責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發布與科技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有關的管理制度;
(二)建設、運行和維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三)協調推進本市各區科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五條(信息來源)
本市科技信用信息通過下列方式歸集:
(一)市科委在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科技獎勵、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產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二)本市各區科技行政部門、科研事業單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事業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產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鼓勵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將日常管理中產生的科技信用信息,及時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信息提供單位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信息分類)
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範圍包括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條(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反映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包括信息主體名稱(自然人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證件號碼)、所參與的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類別、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實施期限、參與方式、財政資助金額、項目主管部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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