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防動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

《上海市國防動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是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防動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5日
發展歷程,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4月13日,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關於《上海市國防動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已經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2023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國防動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加強本市國防動員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失信主體主動改正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權益,助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入口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府辦規[2021]1號)等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國防動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改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由失信信息產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移除或者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失信信息修復後,該信息不再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防動員領域失信信息的依申請修復。失信信息自然修復的,執行國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信用修復辦理部門)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本市國防動員領域信用修復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區國防動員辦公室和相關管委會按照“誰產生、誰修復”的原則,負責各自作出失信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和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保障等工作。
上海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在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的委託執法許可權範圍內,負責辦理上述第二款規定的失信信息修復相關工作。
第五條(信用修復範圍)
失信主體可就自身被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的下列信息向本市國防動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一)不繳納、少繳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事務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依照普通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六條(特定嚴重失信信息)
下列信息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防護標準安裝防護(化)設備設施,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被本市國防動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生產製造不合格防護(化)設備設施,情節嚴重,被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特定嚴重的失信信息;
第七條(情節較嚴重的失信行為信息)
下列信息為情節較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
(一)不繳納、少繳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10萬元(含)以上的;
(二)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等事務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造成較嚴重的質量事故,被本市國防動員部門處以罰款的;
(四)偽造人民防空工程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被本市國防動員部門處以罰款的;
(五)擅自破壞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設施,被本市國防動員部門處以罰款的;
(六)生產製造不合格防護(化)設備設施,被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處以罰款的;
(七)其他依照普通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市國防動員領域處罰裁量基準中從重裁量,或一般裁量基準且處罰金額為5萬元(含)以上的;
(八)在12個月以內產生2次以上同性質的輕微失信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節較嚴重的失信信息。
第八條(情節輕微的失信行為信息)
下列信息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失信行為信息:
(一)不繳納、少繳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金額10萬元以下的;
(二)除特定嚴重和較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外,被本市國防動員部門依照普通程式作出行政處罰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第九條(信用修復的情形和條件)
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規定在五年查詢期限內不予信用修復。
除不可信用修復情形外,失信信息修復應當分別適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屬於輕微失信行為的,應當已改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修復申請提起時,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三個月;
(二)屬於較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已改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修復申請提起時,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六個月。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已按照國家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並提交信用報告。
第十條(信用申請材料)
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三)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四)改正失信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的證明材料;
(五)失信信息屬於較嚴重失信行為中行政處罰信息的,還應當提交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以上材料應加蓋公章,自然人應簽名。
第十一條(信用修復程式)
(一)申請。失信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信用中國(上海)”網站等途徑線上提交信用修復申請,也可以到各國防動員部門的政務服務視窗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二)核查和受理。國防動員部門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核心查申請檔案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並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認定。國防動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修復的決定,製作《準予修複決定書》或《不予修複決定書》,送達信用修復申請人並反饋市或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四)信息處理。準予修復失信信息的,國防動員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書》後1個工作日內撤下本單位入口網站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異議處理)
失信主體對信用修複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予修複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決定作出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國防動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
第十三條(系統套用)
本市各級國防動員部門應當加強對“上海市信用修復綜合管理系統”的套用管理,及時辦理系統中的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信用修復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同時《上海市民防行業公共信用信息修復辦法(試行)》(滬民防規[2021]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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