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關直屬單位、機關相關處室:
《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報送、使用和修復等相關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綠化市容行業信用體系,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報送、使用和修復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區綠化市容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在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管理原則)
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安全、準確的原則,堅持“誰歸集、誰管理、誰修復”,實施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綠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報送、使用和修復等相關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承擔。
區綠化市容局負責本轄區內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信用目錄)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下簡稱“信用目錄”)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錄入規則、查詢期限、公開程度等要素。其中具體內容應明確信用信息歸集範圍渠道、信息記錄方式、信用評價規則、信用信息上報及信用修復規則等內容。
市綠化市容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梳理擬納入信用目錄的具體事項,經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匯總後,形成綠化市容行業信用目錄報送市公共信用管理部門,經審核通過後,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並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信息歸集)
市、區綠化市容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以下統稱“相關部門”)對信息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數據和資料進行採集、記錄,根據信用目錄建立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電子檔案。
採集、記錄的信息分為三類: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初次採集、記錄後長期有效。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時動態歸集。
第七條(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情況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就業狀況、學歷、婚姻狀況;
(三)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第八條(良好信息)
信息主體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第九條(失信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欠繳信息;
(二)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三)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四)被監管部門作出責令改正決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六)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前款第二、三、四、六項所列信息。
第十條(信息報送)
市綠化市容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按照信用目錄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經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審核後,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上報。
區綠化市容局對本區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上報,按照各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同時被市、區綠化市容局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市綠化市容局歸口上報。
各相關部門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時,應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時限、公開程度。時限自信用平台上公開之日算起,良好信息一般為5年,失信信息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信息查詢)
對納入信用目錄並已經實施信用管理的非公開信息,信息主體或者經信息主體授權的其他主體,可向市、區綠化市容局申請查詢。良好和失信信息的查詢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信用修復)
鼓勵信息主體根據國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的有關規定,通過主動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改正不良行為、消除不良行為影響等方式修覆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修復程式)
向市綠化市容局申請信用修復的,由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受理,會同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修復的,由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上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申請撤下公示的相關失信信息。
向區綠化市容局申請信用修復的,由區綠化市容局按各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修復手續。
第十四條(激勵措施)
對於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區綠化市容局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提供簡化程式、優先辦理等服務;
(二)在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懲戒措施)
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區綠化市容局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二)在行政許可、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
(六)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
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與其他相關部門實施共享。鼓勵在管理工作中套用建設、城管、海關、郵政、交通、公安交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市、區綠化市容局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時,應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一)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建設工程、城市維護、社團管理等領域的監管事項;
(二)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招標投標、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項;
(三)人員招錄、職務任用、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等事項;
(四)需要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項。
市、區綠化市容局相關職能部門可提請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提供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結果。市綠化市容局行政許可處應記載查詢部門人員姓名、查詢時間、內容及用途,且長期保存查詢日誌。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過程中,市、區綠化市容局應及時受理、處理信息主體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上報、使用、修復相關的投訴,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