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至 2028年6月30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滬房規範〔2023〕2號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關於印發《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鎮,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守法履約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修改制定了《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3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守法履約、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採集、共享、使用和查詢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以及在本市有分支機構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受物業服務企業委派,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項目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其守法履約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完善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庫,並對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鎮)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歸集至監管平台。
第四條(管理原則)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五條(聯動共享)
建立房屋管理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規劃、建設、交通、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金融、綠化市容、城管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六條(行業自律)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本市物業行業的服務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誠信承諾自律性規範,組織開展行業信用信息等業務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信用信息內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服務項目、雇用員工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的基本信息;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服務項目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的基本信息。
(二)業績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其他從業人員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市物協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評選、表彰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按照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認定的失信行為和記分處理結果的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含項目經理失信信息的折算分值。失信行為分為輕微失信行為、較嚴重失信行為和特別嚴重失信行為。
第八條(信用信息採集)
信用信息採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原則。
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監管平台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自行申報;已向“一網通辦”平台申報的信息,無需重複申報。
失信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項目經理失信行為發生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採集。
第九條(失信行為記分制度)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制度。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並適時調整。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存在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規定的失信行為的,應當通過監管平台進行失信行為記分並送達至該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同時及時將失信行為記分情況書面告知該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
第十條(失信信息異議申請和處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失信信息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書面紙質材料:
(一)記分適用法規政策、事實認定錯誤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失信信息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出具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核查結果,並將異議申請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失信信息異議申請期間,不影響該失信信息記錄的有效。針對同一失信信息再次提交異議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失信行為修正申請和處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失信行為修正申請,並提交相關書面紙質材料:
(一)失信行為已整改完畢的;
(二)輕微失信行為,自該失信行為記分之日起滿一個月的;較嚴重失信行為,自該失信行為記分之日起滿三個月的;
(三)失信行為記分之日起至提出失信行為修正申請期間,未發生新的同一情形失信行為的。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失信行為修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出具修正成立或修正不成立的核查結果,並將修正申請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特別管理措施)
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或社會正常秩序等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有關要求,將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產生的有關失信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三條(其他管理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無失信信息的,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最佳化檢查頻次;
(二)推薦參加各類評定表彰、評比競賽;
(三)行政業務辦理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
(四)推薦進入本市各區臨時物業服務企業預選庫;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市物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對有失信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等措施。
第十四條(信息查詢與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可以登錄監管平台查詢、列印與自身相關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含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信用信息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主動公示。其中,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為1年,自該失信行為記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原《關於印發<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房規範〔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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