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監管機制,提高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和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6日,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黑建規〔2023〕9號
各市(地)住建局,齊齊哈爾市城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監管機制,提高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和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依法設立原則,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具體適用範圍:
(一)獨立法人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本省物業服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物業服務的的,統一納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管理;
(三)外省物業服務企業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以該分支機構為單位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物業服務契約、保證物業服務質量、企業管理經營能力和企業信譽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省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信用信息評分標準,並監督執行;
(二)建立和管理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資料庫;
(三)建立與相關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機制;
(四)負責相關信用信息的採集、記錄、公開、評價和使用等工作;
(五)指導各市(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上報、公開和使用等工作;
(二)指導各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積極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民政、法院等部門協同,拓寬信用信息的採集渠道。
(四)加強信用信息結果運用,強化日常管理預警,通過通報、約談等形式加強整改落實力度。
第六條 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上報、公開和使用工作;
(二)負責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項目日常投訴受理和相關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監督、指導、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物業管理活動;
(四)建立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同聯動機制,拓寬信用信息的採集渠道。
(五)定期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結果通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在招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套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級結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上報工作;
(二)負責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項目日常投訴受理和相關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監督、指導、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物業管理活動。
第八條 物業行業協會負責行業自律信用信息的採集、推送,並可以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協助開展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編寫行業信用報告。
鼓勵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九條 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類。
第十條 基礎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和服務項目基礎信息等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註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以及經營狀況等信息。
(二)物業服務項目基礎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建成年限、建築面積、項目類型、項目經理、從業人員等基礎信息,物業服務期限、內容、標準和收費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承接查驗備案等信息。
第十一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履行社會責任,受到各級各類表彰及獎勵等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得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表彰及獎勵;
(二)獲得市級以上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的表彰及獎勵;
(三)建立健全黨組織,積極參與“紅色物業”創建活動;
(四)獲得市級以上優秀物業服務項目評選表彰;
(五)在管物業項目在物業服務質量評定中,評定等級為優秀或者良好;
(六)在標準化建設、科技成果創新和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有突出表現;
(七)其他經認定的良好信息。
第十二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服務質量不符合契約約定,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因存在管理服務過錯,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決;
(二)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物業服務契約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所作出的書面限期整改決定;
(四)市級以上物業管理協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反有關行業自律準則,所作出書面通報批評決定;
(五)在管物業項目在物業服務質量評定中,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六)經查實的投訴舉報和信訪,屬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的;
(七)其他經認定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記錄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信用信息的採集應當遵循“誰監管、誰採集”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信息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採集的信息組成;
(二)信用信息採集應當堅持客觀、嚴謹、準確、及時,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原則;
(三)信用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
第十四條 基礎信息採集和記錄:
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行填報,其中,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經企業註冊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記錄;物業服務項目基礎信息,經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記錄。
基礎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物業管理系統填報變更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省物業管理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信用信息採集部門提交有關信用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配合做好信息的確認和核實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提交虛假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採集部門將該行為記入不良行為並按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良好信用信息採集和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行錄入並提交信息產生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信息應於15個工作日錄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將不錄入的理由於審核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通知的方式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起始時間以相關通知、通報、公告等檔案簽署日期為準。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自行掌握、行業協會推送以及信息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直接錄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不良信用信息採集和認定:
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產生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於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掌握或其他單位主動推送的信用信息,錄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省、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自行採集或其他單位推送共享的負面信息,也可錄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需要與其他單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尚未實現實時共享的,共享頻次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
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的起始時間以相關通知、通報、公告、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政策檔案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籤署時間為準。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向記錄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物業服務企業的異議申請後,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通過書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七條 建立信用信息修複製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於限期整改事項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信息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修復所扣一半信用分值,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於通報批評事項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信息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修復所扣一半信用分值,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對於經查實的屬於其責任的投訴舉報和信訪,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信息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修復所扣一半信用分值,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對於在物業服務質量評定中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物業項目,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信息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修復所扣一半信用分值,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機制。物業服務企業對其信用信息記錄或信用記分有異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負責採集認定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對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經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屬實的,應當責成原核查單位及時糾正;經核查確屬正確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九條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有效期為1年;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項的,有效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評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信用分值=基礎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滿分為160分。其中:
基礎信息分值100分,為基礎分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填報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填報相關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滿分為60分,具體分值按照《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附表1)計算。
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設限制,具體分值按照《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附表2)計算。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對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綜合得分由高到低,分為AA 、 A 、 B 、 C 、D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 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信用得分在100分(含)至12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
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企業實際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未按要求參加信用信息管理,或未如實填報基礎信息的,信用等級為C級(缺失)。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反《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七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接管物業服務項目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停止物業服務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資產的,由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和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動態變更。信用系統於每個工作日自動更新並發布上一工作日信用分值的信用等級。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套用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級結果在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開,並加強與相關網站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需要可以通過系統查詢信用等級、列印信用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系統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等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以年為單位,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為一個評價周期,次年重新評價。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度 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註銷前,基礎信息長期公布;
(二)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到期後不再對社會公開,轉為企業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業信用獎懲機制,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物業工作評先創優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加以綜合運用。鼓勵各地在行政檢查、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政府性資金安排、社會保障、政策支持、評優評先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等級及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認定結果的套用範圍,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 A 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信用等級高低,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減少抽檢和檢查頻次;
(二)在各類榮譽評選、優秀物業項目評選、媒體推介等活動中優先予以考慮或推薦;
(三)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
(四)在政府網站等有關平台公開推介;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 C 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加強日常行政監管,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二)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所獲榮譽;
(二)取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限制適用政府財政性支持措施等優惠政策;
(四)在政府網站等有關平台公開推介;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監管力度,日常檢查頻次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原則上每一物業項目每半年不少於1次,並應及時將檢查結果上傳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隨著2017年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取消,市場營商環境的進一步放開,“放管服”工作的深入推進,物業行業準入門檻全面降低,物業服務企業數量激增,物業服務企業不守信、不守約行為呈現遞增趨勢,服務質量難以保證,物業管理問題日益凸顯。現有監管方式已不適應當前發展環境,亟待通過轉變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為加快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我廳起草了《黑龍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主要包括總則,信用信息分類、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記錄、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套用、附則。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信用監管部門及職責。《辦法》明確了省、市、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鄉鎮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壓實了工作任務。同時,《辦法》規定,物業行業協會負責行業自律信用信息的採集、推送,並可以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協助開展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二)創新信息採集和認定方式。《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的採集渠道既包括企業自行申報,也包括物業主管部門主動採集和社會提供等,從而儘可能全面地採集申報企業的信用信息,促進信用等級評定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辦法》還明確了信用信息採集認定工作流程和有效期,並建立了信用信息修複製度和信用信息異議申訴機制,信用修復為失信企業提供了自我糾錯的機會,消除失信企業消極心態,引導失信企業自覺糾正失信行為,重塑自身誠信形象,具有警示、教育及示範等多重作用;異議申訴為企業提供了申訴的機會,消除企業不滿情緒。
(三)科學設定信用等級評分標準。《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的基礎信息評分100分,良好信息評分總計50分,不良信息根據不良行為情況或失信程度分別作出不同扣分。基礎信息評分占比較大,有利於調動企業申報積極性,提高信用評定的覆蓋面,提升評定等級結果在行業的認可度和權威性。良好信息除常規表彰、項目創優等外,還包含了基層黨建、拓展經營市場、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科技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內容,每項內容設定最高值,避免企業畸形發展,有利於企業多元發展,有利於加強黨建引領工作,激勵企業積極拓展經營市場、科技創新,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較大,能夠增強失信懲戒的威懾力,促進企業遵紀守法經營,不斷提升行業整體形象。採用梭形(中間大、兩頭小)方式科學設定等級標準,有利於確立激勵和懲戒對象,避免擴大化情況發生。
(四)突出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作用。為加強信用信息成果套用,營造獎優罰劣的良好氛圍,《辦法》規定,對於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信用等級高低,採取相應的激勵措施,對於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採取相應懲戒措施,對信用等級為D級(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更加嚴厲的懲戒措施。通過以上各項舉措,能夠切實做到獎罰分明,有利於提高企業申報信用等級的積極性,促進行業良性競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透明的市場環境。
同時,為避免因基層工作人員不作為,日常監管檢查不到位,嚴重影響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公正性,《辦法》規定,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監管力度,日常檢查頻次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原則上每一物業項目每半年不少於1次,並應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將檢查結果上傳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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