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全文(徵求意見稿),檔案通知,

全文(徵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我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註冊在本省和外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建築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註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託“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全省的統一信用管理系統。
市(地)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使用信用管理系統採集、認定、公開在本行政區域內產生的優良和不良信用信息,並負責審核和處理投訴。監督指導所轄區、縣(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進行。
區、縣(市)級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使用信用評價系統採集、認定、公開在本行政區域內產生的優良和不良信用信息,並負責審核和處理投訴。
行業協會根據各級住建部門的委託,協助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動態評價,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內容
第五條 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和註冊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六條企業基本信息包括註冊登記、資質、專業技術人員等信息。
註冊執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註冊信息和執業狀態等信息。
第七條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築市場主體獲得各級住建部門、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等表彰或者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信息。包括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創新、綠色發展、業務拓展和推動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
第八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建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部門推送的聯合懲戒信息,以及被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認定
第九條基本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統向“黑龍江省政務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採集並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條優良信用信息由建築市場主體申報和行業協會錄入等方式採集。
建築市場主體應當自優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管理系統申報(國家和部委級獲獎等優良信息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同時上傳相應證明材料,並對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市(地)住建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主體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建築市場主體申報時弄虛作假的,認定為不良信用信息。
行業協會應當自優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完成錄入,同時上傳相應證明材料,並對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優良信用信息經主管部門審核或行業協會錄入後在信用管理系統自動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建部門錄入。
不良信用信息認定前,各級住建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不良行為認定書,告知建築市場主體擬作出的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意見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
各級住建部門自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不良行為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直接予以認定。
各級住建部門應當自收到聯合懲戒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建築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採集、認定的部門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
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因異議成立被撤銷或者更改的,該建築市場主體自異議信息被認定之日次日起至異議成立之日期間的實時評價分數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書面申訴,並自受理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情況。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採集和認定部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對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管理系統進行更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五條 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經認定後,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信用信息一經公開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六條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個月至3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其中,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和“嚴重失信名單”的公開期限為3年;被行政處罰的公開期限為1年;其他類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不低於6個月。
第十七條建立建築市場主體電子信用檔案制度,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到期後,不再向社會公眾公開,優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入電子信用檔案在信用管理系統長期保存。
第五章信用評價與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省級住建部門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分別建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標準。具有多項資質或資格的建築市場主體,按領域實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分別在各領域套用。
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信用評價分值=基本分+優良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信用評價分值由信用管理系統自動產生並向社會公開。
信用評價標準應根據國家和省最新規定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信用評價分為實時評價和階段評價。
實時評價按照信用評價標準每天對建築市場主體進行加分計算和扣分計算,信用管理系統每個工作日零點自動生成前一工作日建築市場主體的實時評價分數並公開。
階段評價信用分以1年為一個評價周期,在年度最後一日評價產生,為本年度實時評價信用分累加後的算數平均值。
第二十條優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停止該項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停止該項扣分。
第二十一條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分別表示信用優良、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不合格。
(一)建築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大於等於80分的,其信用等級為“A”;
(二)建築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大於等於70分,小於80分的“B”;
(三)建築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大於等於60分,小於70分的,其信用等級為“C”;
(四)建築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小於60分的,其信用等級為“D”。
本省新取得資質或者當年辦理信息登記的省內外企業,自動對接至信用管理系統參加信用評價,按C級管理,分數定為60分。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被認定為“嚴重失信名單”或“黑名單”的,信用評價分值清零,直接認定為D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建部門可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工程承發包、企業資質辦理、動態核查、日常監督、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的參考依據,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企業實行激勵機制:
1.在資質升級、延續和增項申報時予以優先辦理;
2.在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套用信用分值;
3.在政府入口網站、信用網站、政務服務網站和其他媒體進行宣傳推介;
4.在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5.在對其負責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根據實際情況最佳化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管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
在各類評優活動中,參評主體應具備B級及以上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企業適度加大監管和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1.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和檢查頻率;
2.在政府資金支持、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註冊人員,在承接業務和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套用信用分值;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人員,實行常規監管;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人員,實行一般預警,對其承接的業務適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人員,在資格審批、招標投標、從事建築活動等方面予以限制,不得擔任新工程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職務。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將投標企業和註冊人員信用評價結果納入招標評審因素或定標規則。
直接發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要素。原則上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
第六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九條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間,建築市場主體可以在糾正不良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向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不良信用信息認定單位提出,並附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申請信用修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不良行為認定書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涉及安全生產為1年);
(三)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不良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信用修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評估,符合修復條件,且已達到最短公示期限,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對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更新,修覆信用分數。
第三十二條建築市場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撤銷其信用修複決定,並且自撤銷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修復申請。
建築市場主體在獲準信用修復後,不履行信用承諾,再次產生不良信用信息的,自再次產生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修復申請。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從事信用信息採集和認定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準確公開信用信息,依法保守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五條各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填報優良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不能正確履職的行業協會應當督促進行整改或者暫停其協助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技術運維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措施,及時維護和升級信用管理系統,保證正常運行並與相關係統保持互聯互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檔案通知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再次對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我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開展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我廳修改完善了《黑龍江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及相關的評價標準,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見,於2023年11月20日前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我廳建築業管理處。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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