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由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 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real estate in Heilongjiang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97年8月20日
  • 施行時間:1997年10月1日起
  • 負責部門:黑龍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頒布時間,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鼓勵和扶持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以項目定開發,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以及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土地、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保證房地產開發健康、有序地發展。
市、縣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公布並執行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審批程式和時限;逾期未批覆的視為批准。
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資質審批、工程驗收等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並對審批的結果或出具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認真履約,不得損害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破壞房地產開發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二章 開發企業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十條 設立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專職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
(二)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設立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各地不得再設定其他開發市場準入條件。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地)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的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等級備案。
第十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國家規定不得興辦企業的單位和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興辦開發企業,其工作人員不得在開發企業兼職,不得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三章 開發項目確立與取得
第十五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提出年度開發項目計畫,按規定報計畫部門批准立項。
第十七條 開發項目立項後,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條件、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內容,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開發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八條 開發項目應由開發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企業。招投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舞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不得參與開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一)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開發項目建設契約約定期限開工和建設的;
(二)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落實動遷安置方案的;
(三)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動遷安置補償協定約定期限安置被動遷人的;
(四)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後,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開發項目建設契約和規劃批准檔案,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相應調整開發項目綜合價款底價。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開發主管部門核驗。
第二十三條 開發項目竣工後,由開發企業申請規劃、建設、消防等相關部門分別進行驗收或者備案,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開發項目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並對開發項目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前,由開發企業劃撥施工淨產值5%的工程款,存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帳戶,作為質量保修抵押金,工程保修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的,抵押金連同利息返還給開發企業。
第五章 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必須向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 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開發項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的基準價格;需要發布廣告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八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與商品房預購人簽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製的書面契約。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契約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的期限向商品房預購人交付質價相稱的商品房;商品房預購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期限繳納購房款項。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契約,違約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必須專款用於開發項目建設,接受開發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開發企業沒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照,不得出租其商品房。開發企業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照出租商品房時,應執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或者超過其資質等級承擔開發項目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至3%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未辦理跨區備案手續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如實填寫或者未按時送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至3%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開發項目不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發建設活動,並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罰,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發企業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出租商品房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發項目招投標弄虛作假的;
(二)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開發企業予以批准或者對不合格開發項目出具驗收合格結論的;
(三)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受理審批事項或到現場檢查時,故意刁難,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四)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勒卡的;
(五)出具驗收結論與工程質量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8月16日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這個《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員們在第二十八次常委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後的各條款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和全面了,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表示贊同。同時,委員們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建議,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不能作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為此,將該條中的“或指定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一句刪掉。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十四條表述的不夠清楚,容易產生誤解,根據委員的意見,將其修改為“國家規定不得興辦企業的單位和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興辦開發企業,其工作人員不得在開發企業兼職,不得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三、根據委員們意見,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改為“開發項目竣工後,開發主管部門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會同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四、為了約束開發企業履行商品房預售契約,按時向預購人交、售住房,根據委員們的建議,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的期限向商品房預購人交付質價相稱的商品房;商品房預購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期限繳納購房款項。契約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契約,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
任。”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四十四條中關於“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罰太輕,應視情節,作出分別處罰的規定,考慮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辦法中已有這方面規定。因此,將該條中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沒收全部監理費,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修改為“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並承擔賠償責任。
六、有的委員提出,有些開發企業違反動遷安置協定,侵害被動遷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多,對此應作出處規定,根據委員們意見,在第四十三條增加第二款,內容是“違反動遷安置補償協定的按《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處罰。”
此外,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就不一一匯報了。
另外,還有二點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有的委員提出,當前我省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質量比較差,居民意見很大,應在條例中增加這方面的規定。考慮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中已明確規定“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責任、保修以及相應的處罰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所有開發企業都應執行這個條例,提高工程質量,讓用戶滿意。
二是有的委員提出,現在對城市綠化重視不夠,標準低,應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綠化標準具體化,加大力度。考慮到國家和我省對城市綠化都有具體規定,應該認真執行,不符合綠化標準的不得驗收,保證給人們創造一個優美的環境。
以上匯報,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對省政府提請的《黑龍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的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保護房地產開發各方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房地產開發的健康發展,加快城市建設和住宅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該《條例(草案)》經過近兩年的調查、起草、論證和修改,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現已基本成熟。《條例(草案)》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建議在總則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開發企業,搞好服務,在審批有關事項時,不得藉故勒卡,在規定時限內未批覆的,視為同意。”
二、建議將第六條第一款分成兩款,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二款“市、縣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條例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這樣修改後,條例規定更完善了,也更符合我省實際情況。
三、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比較混亂,有些不具備條件,需要加強資質審查,為此,建議在第八條中增加一項內容,作為本條例第一款(三)項,具體規定為:“(三)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並領取資質等級證書。”將本條例二款中的“本條例”三個字修改為“前款”。將第九條中的“並申請核定開發企業資質等級,領取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內容刪掉。這樣修改後的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更加明確具體,符合我省實際,便於執行。
四、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工程項目招投標的規定,建議修改為“開發項目,應當由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企業;少數不具備公開招投標條件的開發項目,可由開發主部門組織邀請招投標或議標,確定開發企業。”這樣修改,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沿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健康軌道發展。同時也可避免或減少由“協定方式確定開發企業”而產生的不正之風。
五、為了保護被動遷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轉讓後的開發項目按規劃批准檔案進行建設,建議在第二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款,即:“開發項目轉讓後,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出讓人與被動遷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並應當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六、建議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三)項“單位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
程質量驗收標準,驗收手續是否完備;”修改為“單位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設計配套功能,驗收手續及技術資料是否完備”。這樣修改後使本項規定更全面,有利於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建議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應當由開發企業負責經濟賠償”修改為“應當由開發企業負責賠償”。這樣修改後,使該條規定更符合實際。因為
,因工程質量給購買房屋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不能只負責經濟賠償,也要有其它賠償。
八、法律責任一章中有幾條需要再具體一些和補充內容。如: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太大,需要加以介定。第三十八條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除罰款外,還應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交付質量保證抵押金的內容。第四十條規定的太籠統,應適當具體一些。
除了以上修改以外,有的文字還需推敲,待常委會審議後一併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草案)》
,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城市房地產開發自八十年代興起。在近10年的時間裡,全省城市共開發建設商品房2502萬平方米,完成投資254億元;同時,改造危舊房近千萬平方米,為城市建設提供資金10多億元。城市房地產開發不僅加快了城市住宅建設,促進了城市建設的發展,而且也大大改變了城市面貌,促進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於受房地產熱的影響,加之市場的調控機制尚不完善,相應立法未及時跟上,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一些單位和部門未經開發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活動;取得項目後沒有能力進行開發建設,長期晾地皮;取得項目後不按規定進行開發建設,違法炒賣土地牟利;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中違背城市規劃,超建嚴重;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商品房質量低劣;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亂攤派等。這些問題不著力解決,一方面會使國家效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會阻礙我省房地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近幾年來,我省不斷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使得房地產開發活動逐步規範。但是上述問題仍時有發生,屢禁不止。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為了保證《房地產管理法》在我省的有效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的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儘快制定本條例。
二、本條例的起草過程
《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後,我們成立了本條例的起草小組,1995年末,
形成了本條例初稿。初稿形成後,我們召集有關開發企業和開發主管部門,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對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城鄉建設環保委員會、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建委,先後到哈爾濱、大慶、佳木斯、鶴崗、密山等市分別召開了開發企業和有關主管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本條例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本條例送審稿,於今年1月正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按照立法程式將本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發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市縣徵求意見。期間,省政府法制局多次協調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作了修改。今年5月19日,省政府法制局又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根據會上所提意見又進行了修改,經省政府批准後形成本條例草案。
起草本條例的主要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此,需要在條例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以便於條例的組織實施和貫徹執行。根據省政府對省直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定,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考慮到市、縣開發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盡一致的實際情況,本條例第六條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由於房地產開發涉及面廣,需要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規劃、土地、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並且在本條例的有關條文中做了具體規定。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做了原則的規定,並規定開
發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必須到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素質,嚴格資格審批”的規定,開發主管部門開展了對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但在實踐中,由於資質管理無法可依,沒有相應的處罰手段。在資質管理中存在著無證開發和越級開發等問題,造成開發企業過多過濫。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強化政府對房地產開發的巨觀調控,應當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等級審批。因此本條例在第二章中除規定設立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工商登記外,還規定了設立開發企業應向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由開發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領取資質證書,以及開發企業應當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等內容。
(三)關於開發項目的取得和建設為了落實《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以項目定開發,本條例對開發項目的取得和建設,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一是規定了應當編制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開發項目計畫,以利於加強巨觀調控,搞好總量平衡;二是規定了除開發項目由開發企業交納綜合底價款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開發企業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這樣有利於清理和減少房地產收費項目,降低商品房價格;三是規定了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開發項目的規劃批准檔案,不得降低設計標準和居住標準,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以及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進行綜合驗收,以便制止違反城市規劃,隨意占用小區綠化面積,損害商品房購買人、被動遷人合法權益等違法開發建設行為。
(四)關於商品房預售
房地產開發具有投資巨大、投資回報周期長的特點。國外房地產開發商通常把商品房預售做為融資的重要手段,以補充資本金的不足,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成熟和發展,商品房預售在房地產開發實踐中也已大量發生。從理論上講,商品房預售時,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與現房銷售有嚴格區別,兩者分屬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管理內容。在實際工作中商品房預售也存在著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如契約文本不統一,商品房預售廣告不規範等。因此,本條例單設商品房預售一章,規定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同時對商品房預售基準價格,廣告發布,預售契約簽訂、履行及備案、預售款使用等方面分別做了嚴格規範。
(五)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本條例的切實貫徹實施,本條例對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原資質等級承擔開發項目、未取得開發項目許可證進行房地產開發、未經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等,違反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行
為,作出了吊銷資質證書、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規定。同時,本條例規定“開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七條第三款中的“綜合驗收”修改為“工程驗收”。
2.第九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開發項目竣工後,由開發企業申請規劃、建設、消防等相關部門分別進行驗收或者備案,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住宅小區等群體開發項目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5.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6.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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