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05
【生效日期】1987-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已有的公有房屋,產權單位應持產籍資料、證件,向當地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公有房產產權證照。
(二)新建公有房屋,產權單位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持規劃部門批准證件、建築圖紙,向當地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公有房產產權證照。
(三)拆除公有房屋,應在拆除前三十日內,向當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拆除手續。
(四)公有房屋產權變更或改變用途時,產權單位應事先向當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五)房產歸口經營單位管理的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或變更時,由房產歸口經營單位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六)凡產權不清、產籍不明的公有房屋暫緩登記,待取得合法權屬證件後,辦理產權證照。無產權證照的房產,不受法律保護。
(一)承租人轉租公有住宅一處以上(含一處),還有住處的,由產權單位收迴轉租的房屋,建立新的租賃關係。並收回非法所得。
(二)承租人以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做為經營場所與他人聯合經營的,應按改變用途後重新定租,建立新的租賃關係。
(三)承租人租用的公企用房,與他人聯營經商或出租櫃檯的,由產權單位清理,審查後重新定租,建立新的租賃關係。
各市、縣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解決轉租的具體處理規定。
(一)對一、二級房屋,產權單位應搞好正常養護,保持房屋的門窗、煙囪、採暖、照明設施完好和室內上水、下水管道暢通。在採暖期內應保證室內適宜溫度,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快達到設計溫度。
(二)對三級房屋,產權單位應及時修繕,保證屋面、天棚、地面、牆壁和牆的基礎各項設施完好。
(三)對四、五級房屋,產權單位經常檢查,及時加強維護,採取有效措施,做到防寒、不倒、不塌,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
(一)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之一的,對產權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仍無償撥用房屋的,除限期收回外,並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擅自依附公有房屋及其庭院接建建築物的,又未補辦產權證照和暫緩拆除證明的,除令其拆除外,並對當事人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責令其自行清除,經教育仍不清除的,除強行清除外,並處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承租人無故拒付或拖欠房租和採暖費的,應令其補交並給予警告;經教育不改,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採暖費一年以上的,取消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自行拆除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