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7年12月11日印發。本辦法共七章三十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12月11日
2017年12月11日
辦法全文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採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採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向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推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和交換
第四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註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註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認定、採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採集工程項目信息並審核其真實性。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機制,自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依法對社會公開,並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繫,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套用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和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辦理信用信息變更,並及時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完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藉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 對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將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六條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並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 建築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契約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標準,不得設定歧視外地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設定信用壁壘。
鼓勵設定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應當公開本地區建築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託專門機構負責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採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情況。對於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定信用壁壘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覆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繫方式。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用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認定、採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暫行辦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完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發生轉包、出藉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同時,要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要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同時不得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暫行辦法》指出,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建立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情況。對於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定信用壁壘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要依法履職。對於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