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04.18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18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保障建築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建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入建築市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基本建設程式,在國家計畫指導下,開展競爭,依法從事建築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築、裝飾維修、土木工程、市政工程、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砼構配件生產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許可權,協同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營業管理
第五條 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砼構配件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取得資格證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併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方可開業。
第六條 取得第五條規定證、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審定的營業範圍承擔工程任務,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轉讓、出賣資格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圖簽、銀行帳戶等。
第七條 省外建築隊伍進入本省建築市場,必須持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證明、本企業的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副本)、營業管理手冊、開戶建設銀行的資信證明、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經過省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到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承包工程施工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本省建築安裝施工單位和個人到省外承包工程任務的,應按《黑龍江省關於鼓勵建築安裝企業出省承攬施工任務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出省手續由省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九條 省內施工單位離開本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到省內其它地方承包工程任務的,應到企業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跨區手續,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已批准註冊的企業發生分建、合併、改變等級或隸屬關係等變更和歇業時,必須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到原批准機關和發證、照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承發包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承發包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條例》、《建築安裝承包契約條例》的規定,簽訂契約,並報開戶建設銀行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實行工程總分包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總分包,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不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等責任,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工程主體部分或群體工程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除特殊專業技術作業外,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三條 凡經批准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除國家保密工程、技術複雜和結構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省有關辦法實行分級招標投標承包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越級越權參與投招標活動。
第十四條 承包工程造價,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統一預算價格、取費標準等有關規定計算。嚴禁利用工程招投標和承發包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任意壓價,高估冒算。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介紹工程任務的名義,收取工程“介紹費”。
第四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工程勘察設計必須保證質量,嚴格遵守設計規範、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凡不合格的工程設計,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擔施工任務,銀行不得給予撥款。
第十六條 所有施工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審定的施工檔案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施工技術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用於建築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其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並有產品出廠檢查合格證。無出廠合格證或經檢、化驗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八條 所有建設項目,必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或有權機關批准的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質量等級的認證。未經質量監督機構檢查驗收,或經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應實行建築工程質量回訪、保修制度。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無資格證書設計或施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廢止設計檔案,分別給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當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無營業執照設計或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越級設計或施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廢止設計檔案,給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相當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轉讓、出賣資格證書、圖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違法雙方單位分別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提供、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銀行帳戶的,由工商行政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未辦理跨省、跨區施工手續進行施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令其停止一切經營活動,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承發包契約未經建設銀行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擅自開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給承發包雙方單位分別按工程預算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承包者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非法轉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令其停工或退包,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對承發包雙方單位分別處以相當非法所得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對承包工程造價高估冒算或任意壓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對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工程不準開工,擅自開工的,按本條(四)項處罰。對利用工程投招標和承發包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收取工程“介紹費”的,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以外,按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由建設主管部門建議其主管部門給當事人以行政處分。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凡屬設計、施工或產品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全部直接經濟損失,由建設主管部門視其情節,降低該企業資格等級,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經質量監督機構檢查驗收,或經檢查驗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部門和有權機關批准的質量監督部門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組織有關部門補辦檢查驗收手續,並分別處以責任雙方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以權謀私,敲詐勒索,故意刁難,工作失職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的罰款,由受罰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對個人的罰款,單位不得予以報銷,所有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複議書面報告的十五日內做出複議裁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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