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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信規〔2021〕3號
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統籌推進信用修復管理各項工作。加強宣傳解讀和業務培訓,做好輿情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二、強化技術支撐。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數據標準規範,開發完善信用修復管理模組,升級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與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登記註冊、行政審批、執法辦案、異地信息交換等信息化模組或系統的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實現自動交換、自動提示、自動統計等功能。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自查、大數據分析和投訴舉報等手段,及時監測有關工作情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中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總局。
附屬檔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30日
辦法全文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覆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作出決定或者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並公示;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
第六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七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三)(四)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除外。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
第十二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修覆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註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路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
嚴禁在信用修復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修復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文書格式範本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信用修復工作,《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檔案)等都對各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提出明確要求,為市場監管部門健全完善信用修復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近年來,部分地方通過信用修復工作試點,開展了有益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健全完善信用修複製度奠定實踐基礎。
市場監管總局將散見於現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中相關規定進行整合,明確信用修復管理概念、條件、方式和程式,形成統一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規定。
二、《辦法》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健全信用修複製度是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當事人申請解除懲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辦法》通過健全完善信用修復管理制度機制,推動解決信息公示期限較長、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有利於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辦法》制定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和部門規章進行制度設計。二是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針對已經履行法定義務、作出守信承諾並主動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當事人,依據規定的程式、條件實施信用修復。三是遵循“誰列入、誰處罰、誰修復”原則,明確市場監管領域各業務條線職責分工。四是堅持分級分類施策,綜合考量違法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設定與違法失信程度相對應的修復時限、條件等,確保過罰相當。五是按照便捷高效原則,規定線上和線下兩種申請途徑和修復結果的告知方式,方便當事人辦理信用修復。
四、《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對象和方式是什麼
按照國辦發〔2020〕49號檔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有關規定,信用修復的對象包括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
《辦法》第二條針對不同的違法失信情形,規定了不同的信用修複方式。針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予以移出。針對被標記為個體工商戶異常記載狀態的,應當予以恢復。針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五、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條件:(一)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的;(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的。
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依據《辦法》規定申請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
六、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有關規定,按照過罰相當、分級分類的原則,針對不同領域行政處罰,綜合考量行政處罰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與違法程度相對應的修復時限、條件,確保懲戒與教育相統一。一方面《辦法》第六條規定一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於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方可申請信用修復,進一步強化失信懲戒。同時,規定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後方可申請信用修復,以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改過自新。另一方面《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前“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旨在對“屢罰屢犯、屢禁不止”的當事人強化信用監管,避免信用修復濫用。
七、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為了做好行政處罰措施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銜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行業禁入、限制從業的規定,《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強化對被實施行業禁入、限制從業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懲戒。
八、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復申請書;(二)守信承諾書;(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信用修復的申請和辦理方式有哪些
為了方便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紙質、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路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方便當事人,提高辦理效率。
十、信用修復管理中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信用修複製度旨在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在保護當事人信用修復權益方面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受理程式。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二是明確工作期限。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信用修復程式,不得無故拖延。三是當事人不服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複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監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如何開展協同修復
為提升信用修復效能,《辦法》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強化協同修復。在申請條件和審核時限等方面,儘量保持與其他部門規定協調一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信用修複決定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同時規定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相關部門提供的信用修覆信息後,在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註失信信息,避免“重複修復”、“多頭修復”。
十二、信用修復管理中如何確保依法履職
信用修復直接關係當事人切身利益,《辦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加大對違法違紀人員責任追究力度。同時規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自查、大數據分析和投訴舉報等手段,及時監測有關工作情況,進一步強化履職監督,避免權力濫用,嚴禁收取任何費用,確保依法依規開展信用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