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

《遼寧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經遼寧省交通運輸廳黨組2023年第27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由遼寧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8月2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全文
遼寧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信懲戒機制,鼓勵信用主體不斷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會誠信義務,規範信用修復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入口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規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主體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獲準撤銷失信記錄或縮短失信記錄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機構,是指依法對信用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出認定或處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申請,是指存在失信記錄的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主體在糾正了失信行為後,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撤銷失信記錄或縮短失信記錄使用期限的請求。信用修復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 信用修復機構根據職責依信用主體申請對“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中國(遼寧)”網站和“信用交通·遼寧”網站行政處罰信息的修復、對市場主體信用風險的修復、以及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的修復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我省交通運輸信用修復工作。
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信用修復機構負責申請受理、材料審查、情況核查等工作,認定信用主體是否已整改到位和履行相關義務,並向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交通信用修復標準,並指導相關業務機構做好“信用交通‧遼寧”等網站失信信息的撤銷公示工作。省交通運輸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提供信用修復工作相關技術支持。
第二章 信用修復的條件
第五條 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失信主體在失信行為發生後,履行相關處罰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錯或整改失信行為,並通過賠償或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得到當事人諒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或擴大,經失信信息認定部門認定處罰整改到位。
(二)公開做出信用承諾。失信主體在失信行為發生後,主動做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且不限於“依法依規接受處罰”“主動積極整改”“不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在今後的工作中全面做到履約守信”等,在“信用交通·遼寧”網站公示一個月以上,並視失信行為嚴重程度適度延長公示期限。
(三)貢獻社會公益事業或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失信主體可以通過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誠信宣傳、參與募捐等公益活動,或參加信用修復機構或其認定的信用服務機構舉辦的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活動,通過線上或實地學習、參加相關活動,達到規定要求提升信用度。
第六條 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撤銷適用如下條件:
(一)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在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中公示滿3個月且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經申請應當撤銷公示。
(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在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中公示滿6個月且滿足信用修復條件,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並提交信用報告的,經申請應當撤銷公示。其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永久公示。
第七條 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明確行政相對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相關行為屬於輕微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機關因故不能明確的,按以下規定予以明確:
(一)被處以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信息,相關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二)其他行政處罰信息,相關行為屬於輕微失信行為。
第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行政許可“一單承諾制”要求,行政相對人因承諾不實被撤銷行政許可信息作為失信信息在相關信用信息系統被標註,屬於市場主體信用風險。
涉及市場主體信用風險標記的失信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在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中公示滿3個月且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經申請應當撤銷公示。
第九條 “黑名單”主體公示期滿6個月且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經申請應當移除“黑名單”。
第十條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式的;
(二)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三)對於“黑名單”的信用修復,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四)信用主體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五)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認為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失信記錄,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的規定外,不對外公示。自然人的失信記錄,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在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中保存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第三章 信用修復的程式
第十二條 對“信用中國”網站及“信用中國(遼寧)”網站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申請人直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信用中國(遼寧)”網站線上申請修復,並按照網站說明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信用交通·遼寧”網站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書面《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1)和相關改正行為、責任履行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信用修復機構接收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事項的適用範圍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並確定是否受理。對於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認定。決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復機構根據申請人整改情況及管理要求,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修複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決定書》(附屬檔案2)。情況複雜需延期的,經信用修復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累計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並在作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數據處理。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導相關部門完成修複數據更新。
第十四條 對“黑名單”的信用修復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按照《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交政研發〔2018〕181號)向信用修復機構提交《交通運輸“黑名單”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3)和《交通運輸“黑名單”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
(二)受理申請。信用修復機構接收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於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核查申請。信用修復機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信用修復機構根據核查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交通運輸“黑名單”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6),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同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並抄送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修復處理。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國”網站上該名單的公布信息,並將申請人的《交通運輸“黑名單”信用修復承諾書》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對市場主體信用風險的信用修復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用修復機構提出修復,並提交有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的《市場主體信用風險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7)和《市場主體信用風險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8)。
(二)受理申請。信用修復機構接收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事項的適用範圍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並確定是否受理。對於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認定。決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復機構根據申請人整改情況及管理要求,在7個工作日作出修複決定,並出具《市場主體信用風險修複決定書》(附屬檔案9)。情況複雜需延期的,經信用修復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累計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並在作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數據處理。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導相關部門完成修複數據更新。
第四章 數據、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修復機構明確專人管理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檔案。將申請表、相關申請材料、有關工作檔案進行編號存檔。
第十七條 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五年,明確專人做好信用修復記錄檔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複製。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對象申請信用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信用承諾不實或者不履行承諾等弄虛作假行為,由受理信用修復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信用中國(遼寧)”及“信用交通·遼寧”網站公示3年並不得提前撤銷公示,3年內取消其在交通運輸領域申請信用修復的資格。
第十九條 信用修復機構違規認定信用修復的,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撤銷已作出的信用修復並責令信用修復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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