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瀋撫示範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遼寧省各中心支行、營業管理部,各銀保監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中國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修訂了《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引導企業持續改善環境行為。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2022年9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規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式、指標和方法,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套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履行其環保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組織歸集基礎數據,審核企業整改情況,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處理企業環境信用修復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匯總評價結果,建立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並將匯總結果推送至省有關部門。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企業環境行為管理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歸集、管理,並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
第五條 以下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上一年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
(三)上一年度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
(四)在屬地開展服務工作的自動監測(監控)設施運維、環境監測等社會環境服務機構;
(五)根據管理需要應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其他企業。
鼓勵未納入上述範圍的企業自願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第六條 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的企業應當做出環境信用承諾,簽署環境信用承諾書。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可用排污許可證承諾書替代。
第七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安全、綠色發展、社會監督及環保公益等方面。
通過環境信用評價,鼓勵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清潔生產、特別排放限制和超低排放改造以及創建綠色工廠等深度治理措施。
第八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採取環境行為年度記分制,具體為10分動態記分制。企業環境信用初始分值為10分,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後,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記分標準進行記分,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等級動態評價結果。環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記錄分值累計確定,但同一行為被給予兩種及兩種以上處理,符合兩種及兩種以上扣分行為的,按照分值最高的一項記分。
第九條 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由優到劣依次為守信企業、一般守信企業、失信企業、嚴重失信企業。
守信企業(綠標):環境信用分值10分及以上;
一般守信企業(藍標):環境信用分值7分—9分;
失信(黃標):環境信用分值1分—6分;
嚴重失信企業(紅標):環境信用分值0分及以下。
第十條 企業對環境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其理由成立的,應當採納,並將覆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覆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覆核期限。
第十一條 因環境違法受到查處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後,向作出記分的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情況的報告。
立即改正並消除環境污染的,不扣分;三個月內完成整改的可進行扣分項核銷。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收到企業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情況的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後,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公布後,參評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的,可在年度評價結束3個月以後,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企業環境信用修復申請經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後,據實調整評價等級。
企業環境信用修復工作不重複受理,且在年度評價結果公布一年內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生態環境廳發現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的信用評價結果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出。
第十四條 對環境信用等級為失信的企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加大污染源環境監管隨機抽查頻次,取消當年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資格。
第十五條 對環境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懲戒性措施,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行為信息和記分情況。公眾可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查詢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將匯總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省級信用管理部門共享,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的引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遼環發〔2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