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

《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是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5日,遼寧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5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 文號:遼交服務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的通知
遼交服務規〔2024〕2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遼寧自貿區營口片區管委會:
現將修訂後的《遼寧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各地應當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管理,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著力強化聯合監管、專項整治、源頭管控、系統治理,注重發揮科技監管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作用。
第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應當聚焦企業、車輛和人員全要素,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針對託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實施全鏈條管理。
第五條 鼓勵專業化、集約化和信譽等級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發展壯大,做強做優做大。
第二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實施嚴格許可準入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承運,嚴禁超範圍經營。
第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相應工作機構,配備相關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查驗與記錄製度、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防控制度等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第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應對突發事件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備案;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強化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按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的1.5%平均逐月提取,確保全全生產投入到位,使用管理規範。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規定要求,加強聘用從業人員管理,強化聘用和在崗等全過程培訓管控,不斷提升安全素質,適應安全生產需要。
第三章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設備
第十三條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車輛與設備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 1285)等要求,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四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貨櫃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
第十五條 罐式車輛的罐體應當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內,且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安全運行監管技術等裝備,發揮科技興安作用。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6號)有關要求通過安全考核,並按照規定要求每年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並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按規定參加本企業組織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定期安全教育間隔不得長於3個月。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五章 危險貨物託運
第二十一條 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二條 託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三條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二十四條 託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妥善包裝危險貨物,並在外包裝設定相應的危險貨物標誌。
第六章 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第二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貨櫃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貨櫃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誌;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要隨車攜帶的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應當檢查確認需要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等證件。
第七章 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 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裝貨人查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和罐式車輛罐體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等查驗事項。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裝貨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三十條 裝貨人交付運輸後、收貨人收貨前的運輸過程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擅自充裝危險貨物,為保障運輸安全確需充裝的,應當嚴格執行充裝查驗、核准、記錄製度並在託運人的指導下作業。
第八章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二條 駕駛人員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貨櫃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於關閉狀態。
第三十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依法採取的限制通行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的要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企業報告。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本企業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在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監控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第三十七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人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台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人員,應當及時向本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事後解聘駕駛人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後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實時線上。對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充分發揮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技術作用,自動提醒、及時糾正駕駛員疲勞駕駛、行車接打電話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充分運用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採集的違法違規數據,開展分類管理和針對性安全教育,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多發的駕駛員,情節嚴重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第十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使用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通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做好電子運單製作、攜帶、保存等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使用電子運單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按規定製作和使用紙質運單,並加蓋本企業公章(複印或掃描件有效),應在運輸任務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運單信息錄入或補傳至省電子運單管理系統。
第四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自身經營實際相適應的電子運單使用制度並嚴格執行,明確電子運單製作、使用、監測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和規範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加強對本企業電子運單的監測,對產生的異常運單,要及時查明原因、整改落實到位,充分利用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實施精準監管。
第十一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
第四十三條 各地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約談、違法行為抄告和事故通報等制度,通過格線化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等措施,壓緊壓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屬地監管責任;通過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等舉措,全面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地應當將存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長期在外地經營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檢查頻次,重點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車輛檢查維護、動態監控、運單使用和應急處置等內容,督促此類企業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關於依法懲治涉槍枝、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依法查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地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加強託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機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若有調整,以最新調整後的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託運人,是指委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或者單位。
(二)裝貨人,是指受託運人委託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貨櫃、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三)收貨人,是指由運輸契約或運輸任務約定,負責接收危險貨物的企業或者單位。若沒有運輸契約,則對危險貨物到達負責的企業或者單位被視為收貨人。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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