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示2013年4月23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水發〔2013〕274號印發的檔案。該《辦法》分總則、辨識評估、登記備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5章。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辨識評估,第三章 登記備案,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

基本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水發〔2013〕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幫助各地貫徹落實《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9號部令),做好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請各地在執行中認真做好總結,並將相關情況及問題及時反饋我部。
交通運輸部
2013年4月23日

管理辦法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辨識評估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並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第七條 構成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港口經營人應當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確定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屬檔案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標準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八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六)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單位、人員狀況;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滿三年的;
(二)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四)發生危險貨物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辨識確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時進行登記建檔。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
(八)安全評估報告;
(九)港口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十)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並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後,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第十條規定的檔案材料(其中第五項規定的檔案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九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修改檔案,並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對不再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銷的書面申請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的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組織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
第十三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轄區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匯總信息逐級上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技術措施;應當明確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責任人或責任機構,並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對於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儲存工藝或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結果。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標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八 港口經營人應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可能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從業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制定完善有關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體系,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配備攜帶型濃度監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施;涉及劇毒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應配備兩套以上(含兩套)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規模應與其危險貨物儲運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畫,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一)對於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於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港口經營人應當記錄和評估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演練情況,並根據記錄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制度,完善本轄區港口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系統,掌握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和應急隊伍、應急資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風險分析與應急能力評估,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轄區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並在徵求海事等部門意見後,統籌規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建立完善應急儲備管理制度,加強應急準備。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督促港口經營人做好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應急準備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根據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等級和危險程度等,定期對存在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港口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以及《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台帳,內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表、現場檢查記錄、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港口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距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附屬檔案:1.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略)
2.可容許風險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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