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是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護合法權益,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制定的指南。

2022年11月,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辦市場發〔2022〕172號)發布《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

基本介紹

發布通知,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的通知
(辦市場發〔2022〕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護合法權益,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依據《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11日

指南全文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修復工作,依據《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信用修復工作。信用修複製度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規範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有利於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最佳化信用環境,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依法依規對符合條件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推動信用修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發展。
(二)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信用修復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職責。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信用修復工作。
(三)加強信用修復分類指導。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根據《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把握好主動修復和依申請修復的關係,加強信用修復政策說明,明確不同類型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和流程,保障失信主體合法權益。
二、規範開展信用修復
(一)規範主動信用修復工作流程。對滿足《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將自動檢索、標記並進行信用修復,無需人工操作。對滿足《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至(四)項情形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及時上傳認定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等相關證明材料,主動實施信用修復。
(二)規範核查依申請信用修復的材料。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時,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規範核查以下內容:一是信用修復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準確、所附材料是否完備;二是證明材料是否可以真實反映失信主體履行義務、配合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況;三是信用承諾書是否載明與失信行為相應的承諾事項和違諾責任,若失信主體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不再作出信用承諾;四是失信主體是否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信用修復培訓記錄可於完成信用修復培訓後提交。
(三)規範套用文書格式。信用修復申請書、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書、不予信用修複決定書等文書格式,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發布〈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有關文書格式的通知》(辦市場發〔2021〕228號)要求執行,可以通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下載。
(四)規範開展信用修復培訓。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受理的信用修復申請,要明確告知失信主體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原則、時間、方式、內容等要求。信用修復培訓以線上培訓方式進行,失信主體須登錄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線上培訓系統,按要求學習信用相關培訓課程,並保存培訓記錄。各級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管理員須為負責信用修復工作人員配置“線上培訓管理”許可權,信用修復工作人員須為失信主體開通線上培訓學習許可權。參加信用修復線上培訓的失信主體須與失信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失信主體一致。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失信主體收取培訓費用。
(五)規範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修復情況是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將信用修復情況及時記入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在信用修復的過程中,要維護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堅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則,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統籌推進信用修復工作。要最佳化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許可權配置,加強業務培訓,信用修復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信用修復工作流程,熟練使用線上培訓系統有關功能,提高信用修復工作質量。
(二)做好宣傳解讀。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培訓,深入細緻向市場主體特別是失信主體做好信用修復政策制度的宣傳解讀工作,大力宣傳信用修復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積極成效,深化信用意識,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良好氛圍。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過自查、系統套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及時監測信用修復工作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信用修復工作情況依規納入檢查評估事項。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內容解讀

《指南》提出,規範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從規範主動信用修復工作流程、規範核查依申請信用修復的材料、規範套用文書格式、規範開展信用修復培訓、規範使用信用信息幾大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指南》提出,對滿足《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將自動檢索、標記並進行信用修復,無需人工操作。對滿足《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至(四)項情形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及時上傳認定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等相關證明材料,主動實施信用修復。
《指南》明確,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依法依規對符合條件的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推動信用修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發展。要嚴格落實信用修復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職責。要根據《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把握好主動修復和依申請修復的關係,加強信用修復政策說明,明確不同類型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和流程,保障失信主體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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