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7月19日印發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
為加快推進我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我廳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7月19日
辦法全文
-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文化和旅遊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信用“531X”工程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省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文化和旅遊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對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從事文化和旅遊行業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公正、客觀、科學”原則,運用公共信用數據、行業信用數據和市場主體自主報送的數據,按照公開的指標、算法和程式,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套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制定發布全省統一的行業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建設省級行業信用監管平台,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市、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歸集、上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所需的信用數據,依申請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覆核,負責轄區內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以及公共信用產品和行業信用產品的落地套用。
第五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設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定期發布或更新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與省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業信用信息,通過“信用浙江”網向社會公開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六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信用評價結果總分為1000分,評價結果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5類。
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另行分類制定。
第七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分類編制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評價指引,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權重設定。
第三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將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A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30%;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B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50%;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C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保持不變;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D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1.5倍;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E級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3倍。
第九條 對於A級和B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其辦理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供便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套用中予以推薦;
(四)優先利用“信用浙江”網、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開展宣傳;
(五)在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條 對於D級和E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重點審查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利用“信用浙江”網、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限制參加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省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省級信用主管部門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省級部門,推動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套用,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若覆核中發現情況比較複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主體覆核結果的同時,將相關結果報送至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是什麼?
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是指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公正、客觀、科學”原則,運用公共信用數據、行業信用數據和市場主體自主報送的數據,按照公開的指標、算法和程式,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套用的管理手段。
二、哪些市場主體應當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範圍?
三、如何進行信用評價?
總分為1000分,評價結果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5類。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分類制定。
四、不同信用等級的主體有什麼對應措施?
【精準監管】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將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A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30%;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B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50%;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C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保持不變;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D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1.5倍;對於行業信用評價為E級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定為原抽查比例的3倍。
【激勵措施】對於A級和B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對其辦理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供便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套用中予以推薦;
(四)優先利用“信用浙江”網、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開展宣傳;
(五)在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懲戒措施】對於D級和E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重點審查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利用“信用浙江”網、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限制參加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聯合獎懲】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省級大數據管理部門、省級信用主管部門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省級部門,推動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套用,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五、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企業要怎么辦?
【異議覆核】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若覆核中發現情況比較複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主體覆核結果的同時,將相關結果報送至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
解讀機關:省文化和旅遊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