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1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信息歸集與披露第三章 激勵與懲戒第四章 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條例》里的公共數據,指的是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2021年2月,浙江全面啟動數位化改革以來,公共數據為黨政機關整體智治、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法治五大...
第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有市場信用信息採集需求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業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信息,或者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依法記錄其會員、入駐經營者等的市場信用信息。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9月4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全省物業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社區矯正新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機制,規範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三年規劃(...
《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經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監管、法律責任、附則8章49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引言 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具體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鼓勵中介服務行業組織對會員實施信用管理,建立行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制定行業信用信息的記錄、發布、使用和異議處理制度,公開有關信用評價結果。第...
《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354號文印發,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實行網上辦事。本辦法共四十二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為規範與促進我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
第三十一條省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志願服務信用記錄製度。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偽造志願服務記錄或者違法從事志願服務,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志願服務能力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應當鼓勵...
(四)落實失信懲戒。推進公共信用、行業信用、第三方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對申請人以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本辦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印發...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監管體系,按照國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守信主體採取激勵措施,對不良信息主體採取監管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採取懲戒措施。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實施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應當事先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檢查對象、檢查理由,但...
台州市企業信用促進條例,於2019年12月18日由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信用建設,創新企業監管機制,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是為了促進和規範公共法律服務,加強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發布公告 浙江...
《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旨在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及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於2020年5月15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五十二條,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6 號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解讀一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下稱《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出台的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省級地方性法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於法有據後,將會帶來怎樣的變化。記者採訪了...
為加強社會監督,促進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增強我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誠信經營意識,積極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文化和旅遊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條例發布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4 號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於2020年12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 4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
條例發布 浙江省標準化條例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浙江省標準化條例》已於2021年7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 30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標準化條例 (2021年7月30日浙江...
省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志願服務信用記錄製度。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偽造志願服務記錄或者違法從事志願服務,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志願服務能力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應當鼓勵學生參加...
第三十九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制度,制定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完善消防信用監管平台,共同推進消防信用建設。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第四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第三十三條 控煙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第三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依法歸集和報送居家養老服務相關信用信息。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和指導頻次;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實施懲戒措施。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上一級人民...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所、商場、超市等單位對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
第十八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浙江)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台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共享和同步更新機制。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並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
條例全文 浙江省審計條例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目錄 ...
條例公告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公告 第2號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已於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制定的條例。修訂信息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條例發布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 57 號 《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已於2021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