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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執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等市場活動中的誠信度進行綜合評定分級,並依據評定級別實施分級管理。
第三條 凡依法註冊並在湖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的機構,以及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的執業人員,均納入我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
第四條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產交易管理所協助市建設局做好全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做好本轄區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房地產經紀協會受市建設局委託做好本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記載、計分、評級和公示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採集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是指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在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組成。
基本信息是指機構信息、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歷史動態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等,受到各級政府部門、房地產行業組織獎勵、表彰及對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等行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行業自律公約行為的信息。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基本信息自成立之日起填報;機構經營業績通過浙江省經紀機構備案和二手房網簽管理系統提取,系統不能提取的,由相關單位提供或由機構次年1月份填報,計分周期為1年;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實施之日起計分。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信息由各級政府部門、房地產行業組織和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提供。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各級政府部門及房地產行業組織授予的榮譽;
三、責令整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的信息;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理的信息;
五、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六、仲裁部門的裁決、調解信息;
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或經有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八、其他的良好和不良信息。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應當如實地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機構基本信息、經營業務信息和其它信息,並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相關單位應將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的經營情況、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時通過信用公示系統或書面材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
各部門(單位)要對本部門(單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信用信息錄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各部門(單位)、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進行核實錄入。除涉及機構、 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商業秘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外,信用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及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分級評定採取對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進行。每個機構基本起評分為100分,經營業績和良好信用信息設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設定不同分值減分。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信用分為五個等級:
AAA級為信用優秀機構,綜合評定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
AA級為信用良好機構,綜合評定得分在105分(含105分)以上,150以下;
A級為信用一般機構,綜合評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105分以下;
B級為信用較差機構,綜合評定得分在0分(含0分)以上,60分以下;
C級為失信機構,綜合評定得分在0分以下。
分支機構註冊地在本市範圍內的,信用加分和減分計入其主機構;主機構在外地的,在本市範圍內的分支機構按照單獨機構進行信用管理。加盟或商標使用機構的信用加分和減分同時計入其授權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信用不設等級,信用加分或減分計入其執業機構,不良信息計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信息在市建設局網站發布,供社會公眾和機構查詢。
第十四條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減分有效期限正常為3年。但對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計分期可根據情況延長至5年,計分期限起始時間自信息發布之日起計算;基本信息計分期限為永久;機構良好信用信息在計分失效後作為信用檔案永久記錄,供社會公眾查詢,機構不良信息、個人不良信息保持期限為5年。
第十五條 機構或個人對其公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到異議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將該申請及相關材料反饋至信用信息原提供單位,信息提供單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結果反饋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確認有誤的,予以糾正並公告更正。
第四章 信用分級評定的運用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信用等級作為對其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的依據。
一、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機構,實行信用激勵:
(一)列為重點扶持機構,重點跟蹤服務;
(二)全年處於AAA級,次年初頒發年度AAA級信用等級證書;
(三)對其行政許可或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設立綠色通道;
(四)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五)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省、市評比表彰;
(六)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機構,實行信用激勵:
(一)全年處於AA級,次年初頒發年度AA級信用等級證書;
(二)對其行政許可或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設立綠色通道;
(三)可推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四)可推薦參加省、市評比表彰;
(五)其他激勵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A級、且全年處於A級,次年頒發年度A級信用等級證書;但對信用分值低於100分的,可視情況進行約談。
四、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機構,依法實行信用限制:
(一)列入重點監控機構名單;
(二)對其發出信用警告;
(三)在行政許可或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中嚴格審查;
(四)限制參加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
(五)對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
(六)通報給其他相關部門,建議加強審查和監管;
(七)其他限制措施。
五、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機構,依法實行信用懲戒:
(一)列入失信“黑名單”;
(二)依法限制其業務辦理;
(三)對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等依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四)通報給其他相關部門,建議加強審查和監管;
(五)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行政備案、證書變更延續、市場準入等事項和評比表彰中,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建立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記錄檔案庫,將C級機構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直接負責人的有關情況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全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 制定背景
(一)推進我市信用體系建設。 為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湖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工作要點》“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必須開展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
(二)加強房地產行業監管。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建立經紀及估價行業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四)《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
三、主要內容
為加強社會監督,促進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增強我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誠信經營意識,積極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湖州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及附屬檔案《湖州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分級評價指標》(以下簡稱《信用分級評價指標》)。
(一)規定了信用管理範圍。凡依法註冊並在湖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的機構,以及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的執業人員,均納入我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管理。
(二)明晰了部門單位分工。市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市房產交易管理所協助市建設局做好全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做好本轄區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經紀協會受市建設局委託做好本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記載、計分、評級和公示有關工作。
(三)明確信用信息組成及提供途徑。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組成,由各級政府部門、房地產行業組織和房地產估價及經紀機構提供。
(四)規定信用等級評定及公示。每個機構基本起評分為100分,經營業績和良好信用信息設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設定不同分值減分。信用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AAA(優秀機構)、AA(良好機構)、A(一般機構)、B(較差機構)、C(失信機構)五個等級。信用信息在市建設局網站發布。
(五)明確信用分級評定的運用。對AAA級、AA級的機構分別實行信用激勵;對信用等級為A級、且全年處於A級,次年頒發年度A級信用等級證書(但對信用分值低於100分的,可視情況進行約談);對B級的機構依法實行信用限制,對C級的機構依法實行信用懲戒。
(六)明確分級評價指標。辦法後有一個附屬檔案,《信用分級評價指標》明確了一個加分部分和四個減分部分評價指標,明確不良信用減分指標劃分A、B、C、D、E五個等級,明確符合E類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單。
四、解讀機關
《信用管理辦法》解讀機關: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