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社區矯正新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機制,規範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三年規劃(2022—2024)》等法律及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日,浙江省司法廳印發《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司法廳
  • 文號:浙司辦〔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司辦〔2024〕1號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為探索將社區矯正工作融入“信用浙江”整體框架,推動“信用矯正”體系建設,鼓勵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做到誠信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法律及規定,制定《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司法廳辦公室
2024年1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社區矯正新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機制,規範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三年規劃(2022—2024)》等法律及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矯正”信息採集、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異議處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是指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的綜合表現,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式,對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矯正”信息進行採集和評價,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供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套用的活動。
第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矯正”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其“信用矯正”記錄。其中,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社會信用信息,可以納入浙江省信用矯正信息平台和各設區的市信用矯正信息平台。
第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動態更新與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注重保守國家秘密、對信用評價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條 浙江省司法廳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標準制定以及業務指導等工作。
各設區的市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各區、縣(市)社區矯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信息採集、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
第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信息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評價。
第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指可用於識別社區矯正對象身份特徵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罪名、矯正機構名稱、社區矯正期限、聯繫方式及與其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承諾信息、履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要求的信息。
信用承諾信息指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自願接受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和信用評價等信息。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承諾信息應當依法在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等工作場所公示公開。
履約信息指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履行承諾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或者其他不履行承諾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公共信用評價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分。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信息採集可採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並歸集至浙里社區矯正套用“信用矯正”場景。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信息不予採集。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信息更新維護。社區矯正對象應當積極配合,主動向社區矯正機構等部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並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異議處理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採集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信息後,應當通過浙里社區矯正套用“信用矯正”場景,按照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評價指標賦分規則,形成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總分。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採用賦分制,“信用矯正”總分為1000分,由基礎分和“信用矯正”分構成。其中基礎分400分,來源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分;“信用矯正”分600分,由“修心教育”“風險評估”“矯正管理”“日常行為”“就業就學”“公益活動”六大維度構成,包含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
非浙江省戶籍社區矯正對象基礎分按照入矯當日本省戶籍社區矯正對象基礎分平均分計算。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次:“信用矯正”800分及以上為綠色等級、750-799分為藍色等級、700-749分為黃色等級、650-699分為橙色等級、低於650分為紅色等級。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的實際情況以及守信踐諾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信用評價。
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實行一月一評。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將信用評價結果在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等工作場所公示公開,並通過通信聯絡等方式告知社區矯正對象。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信用評價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社區矯正機構書面提出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複查確認有誤的,應當予以修正,核實無誤的,應當維持原信用評價結果。在異議複查期間,不停止原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結果對其實施分級分類激勵和約束。
第十九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為優秀和良好的,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降低每日簽到、日常報告、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的頻率;
(二)在外出請假、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批等方面給予容缺受理等便利;
(三)在就業推薦、小額貸款信用修復等融入社會性方面優先予以幫扶;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要求的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為一般的,可以採取常規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加強法治教育、誠信教育等,提升其守法守信意識。
第二十一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為較差和嚴重失信的,在保證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採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適度提高每日簽到、日常報告、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的頻率;
(二)嚴格外出請假、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批等,並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要求的約束措施。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司法廳社區矯正管理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聯動機制,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開展聯合獎懲,逐步推動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結果與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等銜接,實行系統性評價管理,引導社區矯正對象增強守法和誠信意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信用矯正”評價指標由浙江省司法廳社區矯正管理局定期更新發布。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篡改、隱匿、虛構或者違法刪除信用信息和泄露個人隱私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三年規劃(2022—2024)》等法律及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目的是進一步加強我省“信用矯正”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社區矯正新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機制,規範社區矯正對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二、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社區矯正對象的“信用矯正”信息採集、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異議處理等。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個部分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和異議處理、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附則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共6條),確定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第一條),適用對象(第二條),信用評價的概念(第三條),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省市信用矯正信息平台的規定(第四條),信用評價管理的原則(第五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的有關負責機構(第六條)。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採集(共5條),明確了“信用矯正”信息的概念(第七條),基本信息的概念(第八條),信用信息、承諾信息、履約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第九條),公共信用評價的概念(第十條),“信用矯正”信息採集的方式和有關要求(第十一條)。
第三部分信用評價和異議處理(共6條),《辦法》分別從“信用矯正”總分的構成(第十二條),信用評價採用賦分制的規定(第十三條),信用評價結果的等次(第十四條),有關社區矯正機構在信用評價中的職責(第十五條),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第十六條),信用評價結果的異議程式(第十七條)等方面做出規定。
第四部分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共5條),規定了有關社區矯正機構的激勵和約束職責(第十八條),對信用評價優秀和良好的激勵措施(第十九條),對信用評價一般的監管教育措施(第二十條),對信用評價較差和嚴重失信的監管教育措施(第二十一條),有關機構在信用評價結果中的職責(第二十二條)。
第五部分附則(共4條),規定了更新發布“信用矯正”評價指標的有關機構(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機構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第二十四條),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十五條),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條)。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在全省範圍內適用。
五、解讀機關
浙江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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