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京、蘇州、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為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矯正積極性,確保社區矯正考核獎懲工作依法、規範、公正進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公安廳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矯正積極性,強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工作應當堅持依法適用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準確及時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考核、獎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對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為標準。
第四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在考核評議過程中,應當嚴肅認真,秉公執法,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對矯正對象的行政獎勵包括表揚、矯正積極分子和記功三種。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接受社區矯正滿三個月的矯正對象可給予表揚:
(一)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三)積極參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成績良好;
(四)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等活動,完成和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
(五)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
(六)綜合評議情況居本街道(鄉鎮)矯正對象的前列。
第七條 連續兩次受到表揚的,可以評為矯正積極分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記功:
(一)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有其他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記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四)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章 懲 處
第十條 對矯正對象的行政懲處包括警告、記過兩種。
第十一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警告:
(一)對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監督管理的;
(二)不按時向司法所匯報情況,不參加社區矯正活動,又不請假的;
(三)保外就醫人員拒絕配合治療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二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記過:
(一)不請假私自外出的;
(二)對抗管理教育,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多次拒絕參加社區矯正活動,經教育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人員故意延誤治療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造成較大影響的。
受到兩次警告的應當給予記過。
第四章 獎懲結果的使用
第十三條 行政獎懲情況是評價矯正對象表現,對矯正對象進行司法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一年以上,並受到三次以上表揚或一次以上矯正積極分子獎勵的; 受到記功獎勵的,可以給予減刑。
正在執行的矯正對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給予減刑。
第十五條 矯正對象受到兩次記過,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一)重新犯罪的;
(二)威脅、報復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員的;
(三)發現餘罪漏罪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
社區矯正被撤銷後,不得再適用社區矯正。
第五章 獎 懲 程 序
第十六條 街道(鄉鎮)司法所具體負責考核獎懲工作的實施。
第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台帳,對矯正對象接受管理教育、參與矯正活動、違規違紀等情況進行記錄,每月進行一次小結,每季度進行一次評比,每年進行一次評審總結。
第十八條 司法所決定對矯正對象實施行政獎懲,建議給予司法獎懲,應當在徵求社區矯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區矯正工作聯絡員、社區矯正志願者意見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決定,研究決定情況記錄備查。
第十九條 對矯正對象給予表揚、矯正積極分子獎勵,每季評比一次,由司法所綜合評定後提出獎勵意見,經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市、區)司法局批准。
對矯正對象給予記功獎勵,由司法所調查核實並提出獎勵意見,經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市、區)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條 對矯正對象進行行政懲處,由司法所調查核實並提出懲處意見,經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市、區)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給予減刑,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予以收監執行,由司法所提出評定意見,經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市、區)司法局提出書面意見。
公安機關應根據縣(市、區)司法局提出的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及時提出建議,通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程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機關決定的,公安機關應將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通報原關押監獄,由原關押監獄依照有關法律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矯正對象的行政獎懲,司法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矯正對象。
第二十三條 矯正對象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複議,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答覆。申請複議不影響處分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建議對矯正對象給予減刑,應當事先徵求檢察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矯正對象進行行政、司法獎懲,司法所應當適時組織聽證,增強獎懲的公正性、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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