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計分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
- 實質:政府通知
- 所屬:江蘇省
- 對象:江蘇省司法廳等
概述,詳細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組織,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方法,第四章 考核加分,第五章 考核扣分,第六章 考核獎懲,第七章 考核監督,
概述
南京、蘇州、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為規範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工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計分考核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公安廳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保證考核獎懲工作的準確與規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結合本省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矯正對象的計分考核,應做到及時記載、及時考核、及時公布,確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符合《江蘇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的試點地區的社區矯正對象。
第二章 考核組織
第四條 省司法廳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全省試點地區的計分考核工作。省轄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監督、指導本市試點地區的計分考核工作。
第五條 試點縣(市、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矯正對象的計分考核工作。
第六條 街道(鄉鎮)司法所具體承擔對矯正對象的計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對矯正對象的考核,著重考核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情況。
第八條 對管制、緩刑和假釋矯正對象重點考核其報告活動、遷居審批、請銷假及參加學習教育、公益勞動等方面的情況。
第九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矯正對象重點考核其就醫、請銷假、報告活動、遷居審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條 對剝奪政治權利矯正對象主要考核其參與社會活動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矯正對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評定1次,由街道(鄉鎮)司法所集體研究,報縣(市、區)司法局審核。考核得分情況是對矯正對象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矯正對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則上不超過25分。因表現突出,當月得分超過25分的,須經縣(市、區)司法局審核。
第四章 考核加分
第十三條 矯正對象在規定時間內到司法所報到登記的,給予基礎分5分。
第十四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1-2分:
(一)當月按規定到司法所匯報,遞交書面情況匯報的;
(二)司法所在矯正對象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居(村)委會、幫教志願者等不少於30人的範圍內對其矯正表現組織月度測評,滿意率在80%以上的。
第十五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2-3分:
(一)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的;
(二)主動接受社區矯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
(四)積極參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考核成績合格的;
(五)按時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等活動,完成和超額完成規定任務的;
(六)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的;
(七)每周按時向司法所報告上周活動情況的。
第十六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3-5分:
(一)表現較好,連續3個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現突出,受到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表彰的;
(三)在自主創業、幫困解難、公益事業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
第十七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5-10分:
(一)表現良好,連續6個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現突出,受到縣(市、區)一級或以上表彰的;
(三)在自主創業、幫困解難、公益事業等方面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第五章 考核扣分
第十八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當周末按規定向司法所報告上周活動情況的;
(二)違反學習教育、公益勞動等紀律的。
第十九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當月未按規定到司法所匯報、遞交書面情況匯報的;
(二)經批准外出,返回時未立即報告並銷假的;
(三)未經請假,或請假未予批准而不參加公益勞動的;
(四)未經請假,或請假未予批准而不參加司法所組織的各項活動的。
第二十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違反規定擅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
(三)參加公益勞動不服從分工的。
第二十一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報到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會見境外人士的;
(三)未經批准在活動範圍以外就業的;
(四)當月兩次或兩次以上擅自不參加公益勞動的;
(五)參加公益勞動時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或違章作業造成損失,情節輕微的;
(六)保外就醫的矯正對象不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鑑定或未經批准轉院的;
(七)保外就醫的矯正對象擅自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社會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未經批准遷離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
(二)被管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擅自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外出經商的;
(三)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的矯正對象,未經批准外出經商的;
(四)擅自參加公民組織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三條 矯正對象具有其它違法違紀之情形,不在上述扣分條款之列的,可參照上述條款予以扣分,扣5分以下(含5分)的須報縣(市、區)司法局審核備案;扣5分以上10分以下(含10分)的須報省轄市司法局審核備案。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 矯正對象具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扣分條款之情形,情節嚴重的,應呈報縣(市、區)司法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警告處分的應當扣15分,給予記過處分的應當扣30分。
第二十五條 矯正對象1年中累計扣分超過90分的,應呈報縣(市、區)司法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兩次受到記過處分的,按照《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二十一條之規定,予以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第二十六條 矯正對象考核積分達到90分的,給予表揚1次,同時從累積分中減去90分,剩餘的積分滾入下一輪計分,並作為下一次評比表揚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矯正對象考核積分可以為負分,分數為負分的不得呈報人民法院給予減刑。
第二十八條 矯正對象1年內連續兩次受到表揚的,可以評為矯正積極分子,1年內連續3次受到表揚的,應當評為矯正積極分子。縣(市、區)級矯正積極分子年評比比例不得超過15%,市級矯正積極分子年評比比例為5%。
第二十九條 矯正對象在社區服刑1年以上,被評為3次以上表揚或1次以上矯正積極分子的,可以呈報減刑。1次表揚可以呈報減刑3個月,1次矯正積極分子可以呈報減刑6個月,1次市級矯正積極分子可以呈報減刑9個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予以減刑。
第三十條 省司法廳、省轄市司法局對計分考核工作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試點縣(市、區)司法局應及時處理計分考核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計分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十一條 計分考核工作必須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司法所召開計分考核季度評議會時,應邀請派出所社區矯正工作聯絡員、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的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