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十四屆七次全會部署,牢牢扛起“三個地”和建設“重要視窗”的使命擔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明確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規則和程式,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司其職、信用監管的現代治理模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成本,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內容
(一)事項範圍。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從而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外,凡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的一律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具體範圍,由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二)行政機關的告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大廳、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網等場所或平台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獲取、下載。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以下內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準予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申請材料的名稱、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三)申請人的承諾。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署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線上提交或郵寄給行政機關。申請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夠滿足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願意在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並接受監督和管理;願意承擔承諾不實、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告知承諾的適用。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策解讀和辦事引導,明確告知承諾制和一般程式審批制關於適用範圍、條件、辦理時限、監管措施等的區別。申請人在提出涉企經營許可申請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式辦理。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或因未達到許可條件,被撤銷涉企經營許可決定並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信用檔案的,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
三、辦理流程
選擇實行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行政許可:
(一)申請。申請人對照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提交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併提交;約定在涉企經營許可決定作出後一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交。
(二)受理、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提交約定材料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三)開展經營。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領證後即可開展經營;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後一定期限內具備的,達到經營許可條件並按要求補齊材料後,方可開展經營。
(四)監督管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突出重點領域監管,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尤其是針對風險相對較高事項,通過數據共享、現場檢查或部門協查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組織核查,強化風險防範。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後,申請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涉企經營許可決定。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申請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被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行政許可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行政機關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涉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繫的,經公告後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辦理註銷手續。
(五)信用管理。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信用檔案。對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在事前審查、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的信用檔案,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對外公示。
(六)責任承擔。因未按規定告知造成的損失由行政機關依法承擔,因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行政機關實行告知承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七)免責機制。按照“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履職擔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誤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政府負責本地“證照分離”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允許的範圍內,省級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諾操作規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後果,並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動態清單管理。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動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從申請、受理到審核、發證全流程“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
(二)堅持便捷高效。最佳化服務流程,完善服務便民化措施,做好宣傳工作,使申請人充分了解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內容,讓申請人看得見、聽得懂、用得上、得便利。廣泛收集申請人對實行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工作及成效的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強化風險防範。經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應當作為行政決定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組成部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及事中事後監管情況,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對我省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科學評估機制。對責令整改仍不符合許可條件,且不符合條件的比例在該事項辦理中頻次較高的,根據許可權予以調整。
(四)落實失信懲戒。推進公共信用、行業信用、第三方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對申請人以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對我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制度,明確實行告知承諾的適用範圍、辦理程式、後續監管等內容,將放開準入和嚴格監管相結合,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省市場監管局代省政府草擬了《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9年8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2019年11月28日浙江省政府制定印發了《浙江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自“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我省在實施告知承諾過程中,還存在地方性規定缺失,告知承諾的內涵外延、具體條件、程式、法律責任不統一、不清晰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薄弱等問題。為此,我局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等法律規章要求,以充分體現合法合規和充分體現浙江特色為原則,起草了我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從總體要求、重點內容、辦理流程、實施保障四個方面對我省推行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的施行進行了規範。
(一)總體要求
《辦法》明確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明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規則和程式,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現代社會治理模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成本,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重點內容
1.關於告知承諾的定義。《辦法》明確了告知承諾定義,指申請人提出涉企經營許可申請,由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需要提交材料、後續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後果,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具備或在領證後一定期限內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並承擔承諾不實法律後果的,由行政機關以免於遞交或事後補交部分材料、免於證前核查等方式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從定義上闡明了告知承諾的內涵,明確告知承諾是行政許可方式的最佳化。
2.關於告知承諾的事項範圍。《辦法》明確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事項應實行告知承諾;同時,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凡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的一律實行告知承諾。
3.關於行政機關的告知和申請人的承諾針對目前我省地方、部門出台的告知承諾內容不統一問題,《辦法》對行政機關的告知和申請人的承諾都作了具體化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的法律規章依據、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申請材料要求、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等,並通過各種渠道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便於申請人索取、下載。同時明確了申請人承諾的具體內容,包括真實意思表達、承諾事項、法律責任承擔等。
4.關於告知承諾的適用範圍。《辦法》明確申請人在申請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需求採取相應審批方式辦理。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因承諾不實被撤銷涉企經營許可決定的,不適用告知承諾。
三)辦理流程
《辦法》明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許可的七大環節,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開展經營、監督管理、誠信檔案、責任認定、免責機制。申請環節明確了提交材料和遞交時限;受理、審查與決定環節明確了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開展經營環節分兩種情形明確了合法開展經營的要件;監督管理環節明確加強首次證後監督檢查,風險相對較高的事項,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同時,對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後,如何撤銷行政許可和如何強制註銷其行政許可證件作了具體規定;誠信檔案環節明確行政機關應建立申請人、申請人誠信檔案,失信信息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責任認定環節明確了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在實行告知承諾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承擔;免責機制環節明確了對落實改革過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確等產生失誤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四)實施保障
《辦法》明確改革組織領導機制、協同機制和宣傳培訓機制。重點明確對我省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動態化管理,建立科學評估機制並深入推進公共、行業、第三方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以更大力度推進我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
三、施行時間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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