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試行)

《濮陽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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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難點”,切實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最佳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最大限度利民便民,進一步提高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網際網路+政府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精準有序。結合具體實際,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穩妥有序推進改革。
堅持風險可控。落實放管結合、並重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和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民眾合法權益。
堅持工作創新。健全和完善工作體制機制,探索和創新監管方式方法,不斷最佳化“減證便民”具體措施,為濮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提升政府服務能力。
(二)工作目標
在市縣兩級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或法定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三)證明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含義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主要任務分工和完成時限
(四)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
確定本級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縣〔區〕,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元月15日)
(五)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市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被列入全國、全省、我市及其他與我市有互認協定的地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元月22日)
(六)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及時高效、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相關服務場所、網站、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i濮陽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元月)
(七)加強事中事後核查
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於核查。對免於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交給有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八)強化核查實效
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相關部門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九)加強信用監管
建立健全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統計和分析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十)強化風險防範措施
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法定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i濮陽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十一)積極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
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應當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十二)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和要求。市直有關單位負責及時解決與相關省直廳局委和縣(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的問題。各縣(區)政府要紮實有效、穩步有序推進本轄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i濮陽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責任單位:各縣〔區〕,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放管服”小組辦公室)牽頭,司法行政、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督查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注重在本系統內適時總結和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責任單位:各縣〔區〕,市直各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元月)。
(十四)開展培訓宣傳
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1次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宣傳力度,採用多種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責任單位:各縣〔區〕,市直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十五)加強督促檢查
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區〕,市直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站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政治高度,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治國理政的重要思想為統領,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為濮陽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進改革,要方向明確、紮實穩妥、勇於作為、大膽創新。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市“放管服”小組辦公室和市司法局。市“放管服”小組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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