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主要信息,全文,一、總體要求,二、工作目標,三、工作任務,四、保障措施,

主要信息

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冀政辦字〔2020〕217號
發布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主 題 詞:
-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9日
  

全文

河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九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方便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辦事創業,加快建設人民民眾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原則,以更快更好方便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影響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辦事創業的“堵點”“難點”“痛點”,提高工作針對性。堅持高效便民原則,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最佳化辦事流程,完善服務便民措施,提高工作實效性。堅持協同推進原則,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堅持風險可控原則,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民眾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三、工作任務

  (一)總結推廣試點經驗。雄安新區和廊坊市作為全國首批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單位,要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試點成果,積極對接省政府有關部門,加大工作推進力度,繼續完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運行體制機制,為全省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標準和規範。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學習借鑑雄安新區和廊坊市試點工作經驗,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目錄清單、工作流程、文書模板、制度規定、懲戒舉措等進行充分借鑑吸收,提高工作實效性。
  (二)明確保留的證明事項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和省政府各部門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礎上,認真梳理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和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樣表附後),於2021年1月底前報省司法廳。2021年4月底前,省司法廳要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和擬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進行修改完善和研究論證,經省政府審定後,形成河北省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和河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基本目錄,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實施。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時,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辦事創業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本部門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實際,在河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基本目錄之外增加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市縣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和省政府各部門應在入口網站公布本級本部門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和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三)確定適用對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規範工作流程。2021年4月底前,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樣式附後)。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河北省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五)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中事後核查辦法,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方式方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強化信息聯通共享。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省雙隨機監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設證明事項查詢核驗系統,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實現數據共享和核驗。已建設並使用的有關信息系統要加強業務協同,打通“信息壁壘”,實現數據共享互通,解決“信息孤島”等問題。同時,要建立數據共享安全保障體系,確保數據安全。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現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
  (七)加強行政協助。結合工作實際,適時制定出台河北省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辦法,明確行政協助核查工作中各級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工作流程、完成時限等,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穩步推進。2021年4月底前,各市、雄安新區和省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區間行政協助核查機制,利用現有途徑、現有條件,以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實現協助核查和人工核驗。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被請求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解決。
  (八)加強信用監管。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歸集,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學界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失信行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記錄、信息推送、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工作機制。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按照信用風險等級,實施精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承諾辦理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通過在信用平台公告、運用新媒體曝光、輿論施壓懲戒、信用綜合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機制。
  (九)強化風險防範。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環節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採取多種措施,防範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不實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建立承諾退出機制,申請人已作出承諾,但行政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決定,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諾申請,經行政機關審核後解除承諾,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依法建立承諾公示制度。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省、市、縣政府都要建立司法行政、審改、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強化行業規範和標準統一,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完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配套機制制度。
  (十一)開展培訓宣傳。2021年3月底前,組織舉辦一期全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培訓班。各地各部門也要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要在行政執法人員培訓中增加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知識內容,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水平。加大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力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相關服務場所、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二)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設督查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各市、雄安新區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於2021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操作方案,並報省司法廳備案。各地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並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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