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怒江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12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要求和《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雲政辦發〔2021〕2號)的安排部署,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雲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怒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二)工作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等問題,打造“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務有保障”的政務服務新環境,不斷提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主要任務
(一)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各級各部門要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嚴格按照州政府制定公布的怒江州第一批78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附屬檔案1),結合工作實際,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州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規定,聚焦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圍繞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結合實際,進一步拓展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經怒江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審核後按程式報請公布並動態調整。(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二)規範辦事流程。本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州直有關部門要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積極向上對接,牽頭推進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制定工作規程,牽頭制定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網上和實體大廳申請受理工作規程。規範完善辦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後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標識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申請材料,列明告知承諾制不適用情形。參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附屬檔案2),完善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設定依據等內容,逐項編制告知承諾書。(責任單位: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5月底)
(三)線上線下融合實施。州政務服務局要積極配合省上完善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進一步最佳化平台性能,確保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持續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採集和套用,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各級各部門要加快完成業務系統對通,確保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效果;要通過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網站和業務系統、各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索取或者下載。(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
(四)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各級各部門要結合證明事項特點和承諾人信用狀況,明確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免於事中事後核查,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項的日常監管。要針對證明事項不同特點,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方式和核查標準,採取線上核查、現場核查或協助核查等方式開展事中事後核查。要利用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一部手機辦事通”、信用中國(雲南·怒江)網站、部門業務系統等收集、比對有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確有必要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採取現場檢查、實地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核查中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有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要建立部門間、區域間協助核查機制,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履行協助義務。(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五)加強信用監管。各級各部門要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依規實施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相應懲戒措施,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州直有關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系統)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雲南·怒江)網站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與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數據互聯共享。各級各部門要探索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六)強化風險防控。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積極探索事前信用評估預警和責任保險制度,加強事前風險防控,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請程式提交證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諾退出機制,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得實施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統籌指導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建立完善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實。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州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行業(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宣傳培訓。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新媒體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積極宣傳典型做法、典型經驗,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強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業務經辦人員準確理解工作要求,熟練掌握工作規程。
(三)鼓勵改革創新。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協助、事中事後核查和風險防範的新措施,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四)強化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考核與評估,將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綜合考評範圍,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加強監督檢查,依託中國法律服務網的“民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台”,及時處理民眾投訴,確保“減證便民”落到實處。
各級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各級各部門要於2021年5月10日前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具體工作方案,並報州司法局備案。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總結工作成效,於2021年6月15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報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強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推動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附屬檔案:1.怒江州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

政策解讀

2021年4月12日,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怒江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怒政辦發〔2021〕18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我州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具體舉措,對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最佳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省司法廳關於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安排,州司法局牽頭組織州市場監管局等州直單位開展政務服務事項證明材料清理,經各單位梳理、集中審核、各單位確認,對州直單位政務服務事項中的78項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2021年1月1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2號)。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檔案精神,州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作出批示。州司法局作為組織牽頭單位,結合我州實際,組織力量制定了本《實施方案》,於2021年4月12日,以怒政辦發〔2021〕18號檔案形式向社會各界公布了我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和我州第一批78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還提供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
三、工作目標
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四、主要任務
一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要求在認真總結前期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經驗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在適用告知承諾制時,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業務,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建立告知承諾事項動態調整機制,要根據政務服務事項的調整情況和告知承諾制推行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告知承諾制清單,並對調整程式做出要求。
二是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要科學編制並公布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公布的清單應當經過單位合法性審查;根據公布的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編制工作規程,製作並公示告知承諾文本;要完善辦事指南,明確當事人有權選擇告知承諾的情形,明確選擇或不選擇告知承諾的辦事程式,明確選擇承諾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等。
三是強化監管與防範。依託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對承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重點核查;要加強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承諾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
五、工作步驟
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5月10日前要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報州司法局,6底以前需完善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設定依據等內容,逐項編制告知承諾書,6月底以前要全面公布各單位證明事項承諾制清單、辦事指南和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索取或下載,6月份將開展落實情況督察,確保工作取得成效。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一是壓緊壓實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縣市、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是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部門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州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加強督察指導,落實協調督辦責任。
二是加強宣傳培訓。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力度,積極宣傳典型做法、典型經驗,形成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是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通過瀏覽各級政府服務網、各有關部門網站,實地查看政務服務大廳,調閱行政許可案卷和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材料、接受企業和民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縣市、各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州司法局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州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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