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萍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萍鄉市政府同意,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在全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9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不含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30日前,全市範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主要內容
(一)準確把握事項範圍。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能夠實現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原則上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明確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要求的證明。
(三)梳理編制事項目錄清單。各縣區、各部門梳理編制本單位所有證明事項(不含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清單,同時根據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範圍要求,梳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2021年3月31日前,各縣區、各部門統一將本地、本單位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及聯絡員信息表送市司法局初審,再由市司法局匯總後報省司法廳審核。其中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由省司法廳報省政府同意後公布。2021年6月30日前,各縣區、各部門要統一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公布本地、本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各縣區、各部門在公布本地、本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之前,要全面完善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申請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審查核驗制度、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申請人誠信檔案制度等,明確受理條件、承諾方式、承諾責任,明確承諾信息的核查渠道、審批部門與主管部門職責。
(五)統一規範工作流程。各縣區、各部門要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於6月30日前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要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六)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事中事後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範圍。對於確需核查的,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和承諾人的信用狀況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標準、核查方式。對於免予核查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納入日常監管範圍。積極探索按比例抽查工作模式,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提升核查監管效率。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各縣區、各部門應當儘量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進行線上核查,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無法線上核查的,應通過向有關單位書面調查或者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強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核查力度。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增加行政相對人負擔。要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推送工作機制,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
(七)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行政機關要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階段(2021年2月28日前)
各縣區、各部門要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明確牽頭責任機構,將責任分工落到實處。各縣區、各部門請於2月28日前將分管領導、牽頭責任機構、聯絡員的情況報送至市司法局(詳見附屬檔案2)。
(二)梳理審核階段(2021年3月31日前)
1.全面梳理與編制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各縣區、各部門參照2020年江西省統一行政權力清單,對本地、本單位所辦理的行政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結合各行政事項辦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檔案等相關要求,梳理各環節需要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編制《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詳見附屬檔案3)。
2.擬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各縣區、各部門對《證明事項目錄清單》所涉及的證明材料進行研判,擬定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詳見附屬檔案4)。
3.報送、審核兩個清單。市直各部門需在2021年3月20日前將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簽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電子版、蓋章版)送市司法局,各縣區需在2021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電子版、蓋章版)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初步審核並反饋至各相關部門進行確認後,於2021年4月10日前匯總並報省司法廳審核。
(三)完善制度階段(2021年5月31日前)
1.市本級研究制定配套工作檔案。由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市政務服務辦、市發改委和市直有關部門配合,制定萍鄉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萍鄉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萍鄉市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範圍、萍鄉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管理制度等配套工作檔案,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備案。
2.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制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及配套制度。各縣區、市直各部門根據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制定本地、本單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於5月31日前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四)公布實行階段(2021年6月30日前)
2021年6月30日前,經省政府審核後,各縣區、各部門統一在政府入口網站等渠道公布本地、本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同時公布有關辦事指南、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方便民眾辦事,接受民眾監督。要根據事中事後核查情況以及有關法規政策變化,對事項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五)督查提升階段(2021年12月30日前)
1.加強督查整改工作。各縣區、各部門自行採取抽查暗訪、接受民眾投訴舉報、集中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加強自查自糾,確保告知承諾制落實到位。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市公共政務管理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對此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與評估,對沒有及時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擅自要求民眾作出清單之外的證明事項承諾或沒有按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行政事項,導致民眾辦事難的,要求及時整改糾正,並視情追究責任;對整體工作組織部署不力、落實情況不好的予以通報批評。
2.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各級行政機關要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和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情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地區工作開展情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加強制度建設,抓好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進證明事項承諾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二)開展培訓宣傳。各縣區、各部門要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加大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於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考核督查。各縣區、各部門要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五型”政府建設考評體系和年底績效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查內容。要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辦要會同市公共政務管理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政策解讀

2021年2月19日,萍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萍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一個重要指導性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繼續大力簡政放權,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取消各種無謂證明和繁瑣手續,在生產許可、項目投資審批、證明事項等領域廣泛推行承諾制。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指導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12月2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贛府廳字[2020]95號)。在此背景下,我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台了《實施方案》。
二、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目標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不含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三、哪些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在全市範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能夠實現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原則上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各行政機關將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格式文本,並向社會公示。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
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並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並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按原程式辦理。
五、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將承擔什麼責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為確保《實施方案》落實到位有什麼保障措施?
下一步,我市將圍繞《實施方案》落實,重點抓好以下三項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加強制度建設,抓好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進證明事項承諾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2.開展培訓宣傳。各縣區、各部門要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加大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於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3.加強考核督查。各縣區、各部門要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五型”政府建設考評體系和年底績效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查內容。要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辦要會同市公共政務管理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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