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甘南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同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4月7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和省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會議精神,持續深化我州“放管服”改革,全力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15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民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4月15日前,各縣市政府、州直各有關部門統一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本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6月30日前,全州範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梳理目錄清單。各縣市各部門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此前全州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之上,全面梳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辦理條件,摸清辦理事項證明材料底數。州直各部門要按照省級部門梳理公開的工作目錄,積極認領承接本系統辦理事項,梳理公開工作目錄。對省級部門確定的告知承諾事項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中改革方式為實行告知承諾的試點事項。應當全部明確為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特別對辦理量較大、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符合民眾期待、社會風險總體可控的政務服務事項,凡涉及證明事項且能實現信息共享核驗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共服務單位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二)統一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各縣市各部門要對已經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進行流程再造,明確辦理步驟及辦理流程,及時制定完善辦事指南及流程圖。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要在對外服務場所和部門網站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三)聯通共享數據資源。各縣市各部門積極主動配合,打通信息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縣市、無障礙、全時空聯通共享。要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證明事項查詢核驗系統,形成上聯省上、下聯縣市、部門聯通的數據共享體系,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核驗。
(四)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和誠信管理機制。各縣市各部門要針對承諾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制定核查辦法,對申請人承諾事項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經查實確認承諾不實,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申請人,行政機關要撤銷相關許可決定、進行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列入“黑榜”,通過信用甘肅公告、運用新媒體曝光、輿論施壓懲戒、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進行失信懲戒,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要將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與事中核查、事後監管有機結合,通過分批定期核查,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最大限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風險。
(五)精準把握告知承諾內容和適用對象。各縣市各部門要準確理解把握政策實質,切實增強執行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除確定必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外,要明確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不願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應由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對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州直各部門要於4月15日前將梳理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報州司法局,並在本單位辦事視窗醒目位置予以公布。確因責任重大、情況特殊、無法開展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單位,要作出書面說明。
(二)組織開展實施。各縣市各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積極有序開展工作,切實完善工作制度、編制工作事項目錄、加強工作落實,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6月30日前全面實施。
(三)總結經驗做法。各縣市各部門要對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州政府辦、州司法局。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州要把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納入改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指導督促。各縣市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安排實施,大膽探索創新,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二)協同聯動推進。各縣市各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嚴格對照上級各有關部門確定的告知承諾制事項,統籌推進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州直各有關部門要在推進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同時,加強對本系統工作的指導幫助。
(三)激勵擔當作為。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甘肅省鼓勵改革創新幹事創業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緊扣“三個區分開來”的判斷標準,落實好容錯免責等機制,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切實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撐腰鼓勁。
(四)營造濃厚氛圍。各縣市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於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縣市各部門要於每月15日前將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報州政府辦公室(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司法局。州司法局等部門要加強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政策解讀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15號)要求,2020年4月7日,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甘南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全州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2018年以來,我州不斷加強證明事項清理力度,但是依然存在許多繁瑣證明,“奇葩”證明,存在著民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降低了民眾和企業的獲得感。
2019年5月,根據國務院部署,甘肅省被法務部確定為首批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省份,嘉峪關市被確定為甘肅省先行試點地區,省司法廳具體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督察評估工作。經過積極探索實踐,嘉峪關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基本模式。實踐證明,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可以大大地壓縮公民和企業辦事的時間,提高辦事效率,極大地方便民眾辦事。2019年《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對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原則及公布形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使辦證辦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全州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州政府決定2020年在全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事項告知承諾制,為了確保工作推動有序有效,州政府辦公室專門出台了《實施方案》。
二、什麼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三、《實施方案》明確了哪些推進步驟?
2020年4月15日前,各縣市政府、州直各有關部門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本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6月30日前在全州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在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如何加強誠信管理?
《實施方案》要求,各縣市各部門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通過在信用甘肅公告、運用新媒體曝光、輿論施壓懲戒、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探索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五、如何防範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帶來的風險?
《實施方案》要求,將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與事中核查、事後監管有機結合,通過分批定期核查,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最大限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風險。
六、對目前無法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和核驗來查詢相關信息的事項,有什麼解決措施?
《實施方案》明確,對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信息核查辦法,建立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部門間、縣市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利用現有途徑、現有條件,以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實現協助核查和人工核驗。
七、政務服務申請人是否可以自主選擇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施方案》明確,除按規定必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外,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若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不願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應由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九、所有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都能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嗎?
絕大多數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都能使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若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十、所有證明事項均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嗎?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十一、對遇見的奇葩證明,是否有相關投訴渠道?
在中國法律服務網首頁,法務部開通了“民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台”,民眾可通過網站和手機客戶端對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各類證明問題進行投訴。州司法局設定了專門的管理人員,在收到民眾提出關於我州證明事項的意見建議和問題後,及時線上轉送相關縣市和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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