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同意,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清單,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2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民眾辦事創業負擔,積極打造“全程服務有保障”的政務服務新環境,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主要任務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以及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一)明確證明事項清單。各級各部門要依託全州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按照此次制定公布的第一批78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附屬檔案1),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貫徹執行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告知州司法局。各級各部門已經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未在78項清單里的,請及時上報對應的省級部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二)制定規範工作流程。州直有關部門要依託全州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牽頭推進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制定工作規程,牽頭制定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實體大廳申請受理工作規程。規範完善辦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後審查所需要素信息,標識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申請材料,列明告知承諾制不適用情形,參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附屬檔案2),完善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設定依據等內容,逐項編制告知承諾書。(責任單位: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三)完善平台融合建設。州政務服務局要完善全州網上服務平台功能,進一步最佳化平台性能,確保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持續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採集和套用,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各級各部門要加快完成業務系統對通,確保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效果;要通過全州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網站和業務系統、各級政府服務實體大廳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索取或者下載。(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5月底)
(四)做好事中事後核查。各級各部門要結合證明事項特點和承諾人信用狀況,明確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免於事中事後核查,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項的日常監管。要針對證明事項不同特點,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方式和核查標準,採取線上核查、現場核查或協助核查等方式開展事中事後核查。要利用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一部手機辦事通”、信用中國(雲南·西雙版納)網站、部門業務系統等收集、比對有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確有必要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採取現場檢查、實地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核查中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有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要建立部門間,縣、市間協助核查機制,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履行協助義務。(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五)健全信用監管體系。各級各部門要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依規實施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相應懲戒措施,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州直有關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 (系統)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 (雲南·西雙版納)網站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與全州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數據互聯共享。各級各部門要探索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完善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六)強化風險防控措施。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積極探索事前信用評估預警和責任保險制度,加強事前風險防控,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請程式提交證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諾退出機制,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得實施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統籌指導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州司法局牽頭實施。各級各部門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務服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州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行業(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新媒體等渠道,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積極宣傳典型做法、典型經驗,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強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業務經辦人員準確理解工作要求,熟練掌握工作規程。
(三)加強監督檢查。州、縣(市)司法局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考核與評估,將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綜合考評範圍,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州司法局要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和改革容錯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依託中國法律服務網的“民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台”,及時處理民眾投訴,確保“減證便民”落到實處。
(四)及時總結成效。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總結工作成效,於 2021年 6月10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報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強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推動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解讀

2021年5月7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證明實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西政辦發〔2021〕1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便於各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該《實施方案》的內容,切實做好落實工作,現就《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民眾辦事創業負擔,積極打造“全程服務有保障”的政務服務新環境,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要求,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2號)的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二、制定《實施方案》的目標任務
明確各級各部門證明事項清單;科學規範制定工作規程;完善平台融合建設;做好事中事後核查;健全信用監管體系;強化風險防控措施。
三、制定《實施方案》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2號)
四、《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及保障措施,西雙版納州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總計78項,涉及3縣(市)人民政府和13個州級行政執法部門。
五、《實施方案》涉及的範圍
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項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六、《實施方案》的執行
州、縣(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統籌指導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州、縣(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牽頭實施推進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梳理公示本級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證明事項清單,加強本級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七、《實施方案》對比省級的差異
一是《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主體為省直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實施辦法》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主體為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和州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推行的主體進行了調整。二是《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中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總計104項,涉及14個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辦法》中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總計78項,涉及3縣(市)人民政府和13個州級行政執法部門,結合我州實際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進行了調整。
八、關鍵字詮釋
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以及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清單

西雙版納州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共78項)
序號
政務服務事項
證明事項
(材料名稱)
州級業務指導
(實施)部門
主項名稱
子項名稱
辦理項名稱
事項類型
行使層級
1
核發居住證
居住證申領
(就讀)
行政確認
縣(市)
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州公安局
2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保障金給付
行政給付
縣、鄉(鎮)、街道
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包括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因殘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剛性支出和必要的就業成本情況
州民政局
3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行政給付
州、縣(市)
經濟困難證明
州司法局
4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通知辯護、通知代理類)
公共服務
州、縣(市)
經濟困難證明
州司法局
5
法律援助
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
公共服務
州、縣(市)
經濟困難證明
州司法局
6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行政許可
省外律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證明
州司法局
7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行政許可
分所資產證明
州司法局
8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行政許可
省外派駐分所負責人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
州司法局
9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國資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行政許可
資產證明
州司法局
10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合夥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行政許可
資產證明
州司法局
11
律師執業許可
律師執業、變更、註銷許可
兼職律師執業許可
行政許可
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
州司法局
12
養老保險服務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3
養老保險服務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4
養老保險服務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5
養老保險服務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企業在職參保人員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6
養老保險服務
遺屬待遇申領
城鄉居民喪葬補助金待遇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參保人員死亡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7
養老保險服務
遺屬待遇申領
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費待遇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8
工傷保險服務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待遇領取人關係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19
工傷保險服務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20
工傷保險服務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供養親屬關係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21
對就業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施就業援助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公共服務
州、縣(市)
城鎮零就業家庭證明
州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局
22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新辦)
行政許可
學歷證明
州交通運輸局
23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新辦)
行政許可
學歷證明
州交通運輸局
24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爆炸品道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新辦)
行政許可
學歷證明
州交通運輸局
25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核發
行政許可
學歷證明
州交通運輸局
26
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州、縣(市)
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
州農業農村局
27
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母種、原種)
行政許可
縣(市)
菌種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州農業農村局
28
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母種、原種)
行政許可
縣(市)
儀器設備和設施清單及產權證明
州農業農村局
29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行政許可
法定代表人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州商務局
30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
州文化和旅遊局
31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按時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證明
州文化和旅遊局
32
醫師執業註冊(含外籍醫師、港澳台醫師短期執業許可)
醫師執業註冊
醫師執業註冊
(首次註冊)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近6個月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健康體檢證明
州衛生健康委
33
醫師執業註冊(含外籍醫師、港澳台醫師短期執業許可)
醫師執業註冊
醫師執業重新註冊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近6個月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健康體檢證明
州衛生健康委
34
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註冊
(首次註冊)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近6個月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健康體檢證明
州衛生健康委
35
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註冊
(首次註冊)
行政許可
州、縣(市)
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州衛生健康委
36
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註冊
(延續註冊)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近6個月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健康體檢證明
州衛生健康委
37
傷殘等級評定
行政確認
州、縣(市)
居民戶口簿
州退役軍人局
38
傷殘等級評定
行政確認
州、縣(市)
退役軍人證或人民警察證
州退役軍人局
39
傷殘撫恤關係接收、轉移辦理
行政確認
州、縣(市)
居民戶口簿
州退役軍人局
40
傷殘撫恤關係接收、轉移辦理
行政確認
州、縣(市)
殘疾軍人證
州退役軍人局
41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公司登記
(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2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公司登記
(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變更後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3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公司登記(分公司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4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公司登記(分公司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變更後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5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非公司企業登記(開業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6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非公司企業登記(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變更後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7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非公司企業登記(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8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內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非公司企業登記(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州、縣(市)
變更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49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0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變更後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1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2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變更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3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4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變更後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5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6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變更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7
個體工商戶註冊、變更、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註冊核准登記
行政許可
縣(市)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8
個體工商戶註冊、變更、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核准登記
行政許可
縣(市)
變更後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59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核准登記
行政許可
縣(市)
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0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核准登記
行政許可
縣(市)
變更後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1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核准登記
行政許可
縣(市)
住所使用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2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變更
行政許可
州(市)
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3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電線電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4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化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5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 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6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7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8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水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69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建築用鋼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70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人民幣鑑別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71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廣播電視傳輸設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72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行政許可
州級受省級委託實施
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州市場監管局
73
職工生育及計畫生育待遇報銷
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生育待遇申報支付
公共服務
州、縣(市)
配偶未就業證明
州醫保局
74
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登記備案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異地就醫
公共服務
州、縣(市)
異地安置認定材料(常駐人口登記卡)
州醫保局
75
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登記備案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異地就醫
公共服務
州、縣(市)
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工作單位派出證明)
州醫保局
76
基本醫療保險協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服務協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協定定點藥品經營單位業務開通申請
公共服務
州、縣(市)
藥品經營許可證
州醫保局
77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糧食企業收購資格新申辦
行政許可
州、縣(市)
倉儲設施設備、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等證明材料
州發改委
78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糧食企業收購資格延續
行政許可
州、縣(市)
倉儲設施設備、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等證明材料
州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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