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烏蘭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是烏蘭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16日發表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發表日期: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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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51號)《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安盟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興署辦發〔202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工作範圍和適用對象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
  (一)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確定。各部門要根據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擬定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經市司法局審核後形成市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公布本級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按原審核程式進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二)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放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並簽章後,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並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要紮實推進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機關並說明理由。
  (五)強化風險防範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2021年3月16日-2021-4月1日)。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對“證明事項清單”進行重新梳理,研判出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填報市本級《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取消證明事項清單》《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於3月25日前將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審核匯總後報盟司法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建章立制(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要求,完善信息互查、電子證照互認互通、信用監管、風險防範等相關制度,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服務指南和流程圖等。
  (三)全面實施(2021年6月1日-7月31日)。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四)總結經驗(2021年8月1日-8月31日)。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及時進行總結,並於2021年8月30日前將書面材料報市司法局。
  五、加強督促檢查
  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調推進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明確時間節點,確保證明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取得實效。市司法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推進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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