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1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2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基本原則,聚焦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逐步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不斷提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依法可以代為承諾的,代為承諾人應當獲得申請人的特別授權。
(三)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設兜底條款,並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要結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功能模組,明確相關數據標準,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四)梳理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要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並適時調整。
四、時間安排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於2021年5月10日前制定本地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操作方案,並報市司法局備案。市政府各部門要於2021年5月31日前編制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並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進行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報經市政府審定後於7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於2021年7月31日前公布本地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並報市司法局備案(以上方案和清單均要提供電子版和PDF簽章版)。市司法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規範,適時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全力推進政務服務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河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焦作)等實現數據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聯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要優先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線上核查,比對相關數據,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核驗。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要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二)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分類開展精準監管,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市、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引導失信人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
(三)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對申請人進行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信用綜合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情況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市政府建立由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發改委、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信息公開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建立協調機制。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加強培訓宣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學習培訓、座談研討,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交流,推進工作順利開展。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知識列入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內容,不斷提高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辦理水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聞發布會等渠道,全方位宣傳解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要適時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政策解讀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精神,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不斷提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一、什麼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按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提供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證明材料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通俗講,就是企業、民眾找行政機關辦事,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向行政機關提供其他機構出具證明材料時,行政機關為便利服務企業、民眾,僅要求企業、民眾對證明內容進行書面承諾符合條件即可,不再需要企業、民眾跑腿開具證明材料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範圍有哪些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適用對象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依法可以代為承諾的,代為承諾人應當獲得申請人的特別授權。
四、辦事流程。
《實施方案》要求各級各部門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易操作的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相關政務服務場所、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結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功能模組,明確相關數據標準,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實施方案》要求各級各部門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實施方案》要求各級各部門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分類開展精準監管,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引導失信人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
(三)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實施方案》要求各級各部門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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