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

《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已經九屆金昌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8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相對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政務服務機構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應具備的審批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已具備或者在承諾期限內具備審批條件且自願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政務服務機構不再索要有關材料並依據書面承諾予以辦理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僅指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的政務服務,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其他依申請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服務機構是指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機構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確定適用對象、規範工作流程、事中事後核查、信用懲戒監管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便民利企、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審改、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具體牽頭負責單位,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政務服務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所涉事項風險可控、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及時糾正不符合條件情形的,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九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行政相對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
第十條 市、縣(區)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屬檔案1),並在服務場所、官方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公布,方便行政相對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第十一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辦理政務服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內容、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機關的核查權力、方式;  
(五)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六)政務服務機構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採取告知承諾制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應當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第十三條 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諾書和不可容缺的申請材料;  
(二)政務服務機構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需要現場核驗的要現場核驗,確認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備審批條件。若符合告知承諾條件,雙方簽訂告知承諾書;若不符合條件,告知不具備的理由;  
(三)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書面承諾當場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對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按照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結期限;  
(四)行政相對人在約定期限內補齊材料或者通知政務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核驗。
第十四條 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行政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書,撤回後該事項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確因客觀條件無法進行核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告知承諾制先予受理,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行政相對人在承諾期限內不能補充材料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終止辦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針對政務服務事項特點,逐項確定線上核查、線下核查(現場核查)、免於核查等核查方式,制定對應監管措施,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對免予核查的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不具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政務服務機構確定對申請人承諾內容免於核查前,以及不具備現場核查、勘驗等職責的政務服務機構需要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充分徵求監管部門意見,依託審管聯動平台,建立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等工作銜接機制。
第十九條 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相對人因虛假承諾而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行政相對人承擔。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機構可以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不實承諾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諾的不誠信行為記入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檔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予以公示。
政務服務機構將行政相對人的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對政務服務機構將其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政務服務機構申請覆核。
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有不誠信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在符合相關條件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出現錯誤、失誤但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二十五條 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部門在告知承諾制方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2〕9號,有效期五年。

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的背景
2019年5月,法務部下發《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確定在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四川、陝西、甘肅等13個省(市)和公安部、法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根據省政府安排,2020年4月,我市印發《金昌市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正式在市、縣(區)同步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以來,我市堅持把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列入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重心。全市各級各部門以“利企惠民”為宗旨,以“政府數據共享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依託,通過“12345”工作法全面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全市共梳理公布告知承諾制事項461項。第一批審核公布事項105項,其中:永昌縣公布52項,市直部門公布53項。第二批審核公布事項179項,其中:永昌縣公布55項,金川區公布44項,市直部門公布80項。第三批審核公布事項177項,其中:永昌縣公布110項,金川區公布17項,市直部門公布50項。辦件量累計69785件,其中:永昌縣累計2253件,金川區累計1340件,市直部門累計66192件,持續激發了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了政府服務水平。2022年1月,《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出台實施,為進一步方便民眾和企業辦事,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鞏固拓展改革成果,我局草擬了《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審議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起草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3.《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2年4月,我局正式啟動《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起草工作。通過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結合工作實際,草擬了《金昌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2022年5月,我局以書面形式徵求了縣、區政府和市直32個部門的意見建議,同時通過甘肅省規章規範性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並根據各部門反饋的意見建議修改部分內容。7月20日,由我局分管領導召集3名政府法律顧問開展了合法性審查,再次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7月21日,提交局務會議,經集體討論,現提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三、重點內容
《實施細則》共28條,從確定告知承諾適用對象、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後核查、探索失信懲戒模式等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確定了告知承諾適用對象。《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其他依申請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都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並規定行政相對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這是我市首次以制度形式拓展推廣告知承諾制事項,有利於深化“減證便民”“證照分離”改革,有利於進一步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是規範了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規範了告知承諾書文本格式,細化了辦事指南,在確定了需要向行政相對人告知的內容及告知承諾辦理流程的同時,為各級各部門審批人員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政務服務辦事效率,規避法律風險提供了根本保障。
三是加強了事中事後核查。《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針對政務服務事項特點,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下現場核查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線上鼓勵通過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實,對免予核查的事項,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大數據”核查+智慧監管的綜合運用,有利於推動數字政府建設。
四是探索了失信懲戒模式。《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對行政相對人對政務服務機構將其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有異議申請覆核,以及滿足條件後申請信用修復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進一步營造守信有激勵、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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