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楚雄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2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2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要求和《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雲政辦發〔2021〕2號)的安排部署,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雲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楚雄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二)工作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等問題,打造“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務有保障”的政務服務新環境,不斷提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主要任務
(一)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各級各部門要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嚴格按照省政府制定公布的雲南省第一批104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結合工作實際,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州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規定,聚焦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圍繞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結合實際,進一步拓展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經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審核後按程式報請公布並動態調整。(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二)規範辦事流程。本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州直有關部門要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積極向上對接,牽頭推進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制定工作規程,牽頭制定本行業(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網上和實體大廳申請受理工作規程。規範完善辦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後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標識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申請材料,列明告知承諾制不適用情形。參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完善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設定依據等內容,逐項編制告知承諾書。(責任單位:州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三)線上線下融合實施。州政務服務局要積極配合省上完善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進一步最佳化平台性能,確保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持續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採集和套用,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加快完成業務系統對通,確保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效果;要通過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網站和業務系統、各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索取或者下載。(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時限:2021年5月底)
(四)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結合證明事項特點和承諾人信用狀況,明確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免於事中事後核查,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項的日常監管。要針對證明事項不同特點,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方式和核查標準,採取線上核查、現場核查或協助核查等方式開展事中事後核查。要利用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一部手機辦事通”、信用中國(雲南·楚雄)網站、部門業務系統等收集、比對有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確有必要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採取現場檢查、實地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核查中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有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要建立部門間、區域間協助核查機制,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履行協助義務。(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五)加強信用監管。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依規實施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相應懲戒措施,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州直有關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系統)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雲南·楚雄)網站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與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數據互聯共享。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探索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六)強化風險防控。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積極探索事前信用評估預警和責任保險制度,加強事前風險防控,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請程式提交證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諾退出機制,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得實施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統籌指導全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建立完善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實。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州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行業(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宣傳培訓。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新媒體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積極宣傳典型做法、典型經驗,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強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業務經辦人員準確理解工作要求,熟練掌握工作規程。
(三)鼓勵改革創新。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協助、事中事後核查和風險防範的新措施,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四)強化督促檢查。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考核與評估,將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綜合考評範圍,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加強監督檢查,依託中國法律服務網的“民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台”,及時處理民眾投訴,確保“減證便民”落到實處。
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於2021年4月10日前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具體工作方案,並報州司法局備案。各縣市、州直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工作成效,於2021年6月15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報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強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推動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解讀

2021年3月22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楚雄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楚政辦通〔2021〕12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我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一個重要指導性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背景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必然要求,對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平高效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作了系列部署和要求。2019年以來,國務院在天津、河北等13個省(市)和公安部、法務部等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了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這些改革實踐取得了積極成效,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行了總體部署。2021年1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在此背景下,經過廣泛調研、徵求意見,制定了《實施方案》,於2021年3月22日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實施。
二、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目標是什麼?
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等問題,打造“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務有保障”的政務服務新環境,不斷提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三、什麼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四、目前楚雄州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有哪些?
《實施方案》轉發了《雲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州級以下(包含州級)實施的共有78項,包括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糧食儲備等13個系統,涉及核發居住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法律援助、律師執業許可、養老保險服務、工傷保險服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以及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等依申請行政事項,具體情況公眾可以登錄楚雄州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查詢。按照國家關於“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因地制宜,因類實施,分步推行,動態調整”的要求,州級有關部門將根據法律法規廢改立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進行調整按程式報審後公布並動態調整。
五、對加強承諾核查有何制度設計?
建立事中事後核查制度,結合證明事項特點和承諾人信用狀況,明確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免於事中事後核查,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項的日常監管。針對證明事項不同特點,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方式和核查標準,採取線上核查、現場核查或協助核查等方式開展事中事後核查。利用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一部手機辦事通”、信用中國(雲南·楚雄)網站、部門業務系統等收集、比對有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確有必要的,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採取現場檢查、實地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核查中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有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建立部門間、區域間協助核查機制,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履行協助義務。
六、如何防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帶來的監管風險?
建立全流程各環節風險點防範機制,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證明事項確定上,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得實施告知承諾制。在適用對象上,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在信用監管方面,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雲南·楚雄)網站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與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數據互聯共享,探索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強化風險防範。
七、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將承擔什麼責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依規實施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相應懲戒措施,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